蠡县实验中学

正常 京津冀华北
张伟
12130635595426026M
2278.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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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冀0635民初142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蠡县实验中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Y某某1
12449.21
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原告L某某损失12449.21元; 驳回原告L某某超出上述数额的诉讼请求部分。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3.3元,原告L某某承担2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承担87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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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2
其他
(2014)蠡民初字第960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Q某某,蠡县实验中学
215652
一、原告S某某因在校受伤害行为造成的各项损失107826元,由被告Q某某赔偿75478.2元,被告实验中学赔偿32347.8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Q某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Q某某、S某某承担。 三、驳回原告S某某超出上述赔偿数额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5元,由被告Q某某监护人Q某某、S某某承担1722元,被告实验中学承担8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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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冀0635民初2971号
被告
原告:
保定承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蠡县实验中学
蠡县人民法院
2021-12-09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河北太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蠡县实验中学
蠡县人民法院
2020-08-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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