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农业局

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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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保险纠纷
(2019)川0802民初2274号
原告
原告:
广元市农业局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
351005.56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广元市农业局支付175502.78元,扣减已经垫付的10000元,还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165502.78元; 二、驳回原告广元市农业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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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3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川0802民初191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W某某,广元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广元市农业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L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D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四川省机关事业管理局
222098.28
一、原告Z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为:医疗费18062.94元(自费部分234.44元,保险理赔17828.50元)、营养费2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护理费2781元、误工费13050元、残疾赔偿金73075.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1800元,合计112849.14元。 二、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Z某某2311.92元; 三、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Z某某2146.54元; 四、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Z某某22352.55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Z某某84003.69元,合计106356.24元; 五、由被告广元市农业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医疗费自费部分234.44元、鉴定费1800元,合计2034.44元; 六、驳回原告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7元,由被告广元市农业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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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3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川0802民初1824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W某某,广元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广元市农业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L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D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四川省机关事业管理局
473393.78
一、原告Y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为:医疗费3736.74元、营养费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护理费8607.35元、误工费17600元、残疾赔偿金19665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1800元,合计238496.89元; 二、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Y某某4938.19元; 三、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Y某某4584.95元; 四、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Y某某47744.37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Y某某179429.38元,合计227173.75元; 五、由被告广元市农业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Y某某鉴定费1800元; 六、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5元,由被告广元市农业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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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3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川0802民初1912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W某某,广元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广元市农业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L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D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四川省机关事业管理局
194910.46
一、原告W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为:医疗费6487.89元(自费部分973.18元,保险理赔5514.71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营养费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90元、护理费7519元、误工费15633.33元、残疾赔偿金5314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239.41元、鉴定费1800元,合计99255.23元。 二、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W某某2012.90元; 三、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W某某1868.91元; 四、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W某某19461.49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W某某73138.75元,合计92600.24元; 五、由被告广元市农业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医疗费自费部分973.18元、鉴定费1800元,合计2773.18元; 六、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2元,由被告广元市农业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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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5
物权保护纠纷
(2017)川0802民初2260号
原告
原告:
广元市农业局
被告:
Y某某
12000
准许原告广元市农业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广元市农业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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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30
6
合同纠纷
(2016)川08民终986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6-11-22
7
合同纠纷
(2016)川0802民初2603号
原告
原告:
广元市农业局
被告:
广元艾妮尔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广元市祥祾商贸有限公司,广元市昌弘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3297000
驳回原告广元市农业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76元,退还原告广元市农业局。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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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9
8
合同纠纷
(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113号
第三人
原告:
广元市昌弘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元市祥祾商贸有限公司,广元艾妮尔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
3070000
驳回原告广元市昌弘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1360元,由原告广元市昌弘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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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1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保险合同纠纷
(2019)川0802民初2274号
原告
原告:
广元市农业局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支公司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2019-05-15
2
--
(2016)川08民终100号
其他
-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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