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平县浪洞镇人民政府

正常 西南
田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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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8)黔26民终393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8-02-22
2
合同纠纷
(2017)黔2622民初1437号
被告
被告:
黄平县林业局,黄平县旧州镇人民政府,黄平县浪洞镇人民政府
10400
裁定驳回原告黄平县旧州镇大碾房村河口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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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8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黔26民终2074号
被上诉人
-
9748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37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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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5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黔2622民初字第72号
被告
原告:
周某1,龙某1,P某某,Y某某
被告:
P某某,黄平县宏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平支公司,L某某,黄平县浪洞镇人民政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顺支公司,P某某,P某某
709243.81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周某1、P某某、Y某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7475.24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顺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周某1、P某某、Y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7475.24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平支公司在商业险的范围内赔偿300000.00元给原告周某1、P某某、Y某某。 四、不足的12182.06元由被告P某某承担。扣除被告P某某在本案垫付各种费用4679.50元,还应支付7502.56元给原告周某1、P某某、Y某某、龙某1(抚养费3728.98元)。 五、原告周某1、P某某、Y某某在所得的赔偿款总额中返还被告黄平宏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及P某某垫付医疗费352078.19元(含预付P某某的医疗费40000.00元及未结算的92074.40元),及黄平宏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超出的垫付款3540.00元和H某某的护理费3504元,共计359131.19元,由被告黄平宏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和P某某自行结算。 六、精神抚慰金20000.00元的由原告周某1、P某某、Y某某、龙某1分别享有5000.00元。 上述一项至六项判决赔偿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607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中心支公司负担574.7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顺支公司负担574.7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平支公司负担1600.00元,被告P某某负担100.00元;其余的757.5元由原告周某1、P某某、Y某某承担707.5元,原告龙某1承担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申请的,则不予保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规定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此 页 无 正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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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0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黔26民终1446号
被上诉人
-
--
一、撤销黄平县人民法院(2016)黄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黄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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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7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黔2622民初字第72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Z某某,Y某某,L某某
被告:
黄平县浪洞镇人民政府,L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顺支公司,P某某,P某某,P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中心支公司,黄平县宏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2017-05-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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