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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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红国许准字〔2018〕第783号 | -- | 准予行政许可文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更多 | -- | 2099-12-31 | 赤峰市红山区国家税务局 | |
2 | 红国许受字〔2018〕第121号 | -- | 准予行政许可文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更多 | -- | 2099-12-31 | 赤峰市红山区国家税务局 | |
3 | JY31504214233060 | 食品经营许可申办(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 热食类食品制售 | 2023-08-15 | 2028-08-14 | 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1504212308150006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热食类食品制售 | 2023-08-15 | 2028-08-14 | 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红国许准字〔2017〕第1127号 | -- | 准予行政许可文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更多 | -- | 2099-12-31 | 赤峰市红山区国家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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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内04民终4312号 | 被上诉人 | - | 747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70元,由上诉人克什克腾旗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邮寄送达费40元,由上诉人克什克腾旗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赤峰天宇交通监理有限公司各负担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1-20 |
2 | 其他 | (2017)内0425民初1322号 | 原告 | 原告: 赤峰天宇交通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克什克腾旗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746946 | 一、被告克什克腾旗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赤峰天宇交通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人民币746946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前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赤峰天宇交通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70元,由被告克什克腾旗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8-04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红民初字第52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赤峰天宇交通监理有限公司 | 111396 | 一、被告赤峰天宇交通监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L某某货款11万元及利息(按照货款11万元自2013年3月22日至2014年3月20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5元,邮寄费40元,合计1475元(原告已预交),其中1356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4-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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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赤峰天宇交通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巴林右旗公路管护和运输保障中心 |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 2023-05-08 | |
2 | 合同纠纷 | (2017)内04民终4312号 | 被告 | 原告: 克什克腾旗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赤峰天宇交通监理有限公司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