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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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320506091477145M | 营业执照 | 变更 | 2020-12-28 | 2099-12-31 | 苏州市吴中区行政审批局 | |
2 | (05060069_3)公司变更﹝2019﹞第12130019号 | 公司变更 | 公司变更 | 2014-01-24 | 2099-12-31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05060221_12﹞公司变更﹝2020﹞第12020053号 | 公司变更 | 公司变更 | 2014-01-24 | 2099-12-31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吴中税一﹞许准字﹝2021﹞第﹝24458﹞号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你(单位)于2021年12月28日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21年12月28日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2021-12-28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中区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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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最高法民申7795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冠通环保科技信息(苏州)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22-06-27 |
2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2019)苏05知初550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静安区爱芬环保科技咨询服务中心 被告: 爱芬(苏州)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 一、被告爱芬(苏州)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爱芬”字样的企业字号,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到行政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
二、被告爱芬(苏州)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爱芬”字样的微信公众号名称;
三、被告爱芬(苏州)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全国性报刊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爱芬(苏州)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四、被告爱芬(苏州)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静安区爱芬环保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46486元;
五、驳回原告上海静安区爱芬环保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2元,由被告爱芬(苏州)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更多 | 2020-05-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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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2019)苏05知初550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静安区爱芬环保科技咨询服务中心 被告: 爱芬(苏州)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