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泽阔阁工艺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王英
91110105MA017G560X
5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南路6号楼8层801内827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2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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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京0118执1454号
申请人
-
--
终结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4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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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2
民间借贷纠纷
(2020)京0118民初4209号
原告
原告:
北京泽阔阁工艺品有限公司
被告:
国能天创集团有限公司,W某某
811800
一、国能天创集团有限公司、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北京泽阔阁工艺品有限公司借款七十万元并支付利息(以七十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点六五计算) 二、国能天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北京泽阔阁工艺品有限公司借款十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十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点六五计算); 三、驳回北京泽阔阁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八百元,其中一万零八百元由国能天创集团有限公司、W某某共同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余款一千元由国能天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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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0)京0118民初4209号
原告
原告:
北京泽阔阁工艺品有限公司
被告:
国能天创集团有限公司,W某某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2020-10-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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