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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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0)粤1202执3993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20-12-24 |
2 | 劳动争议 | (2020)粤1202民初3891号 | 原告 | 原告: 肇庆市丰驰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50001.5 | 原告肇庆市丰驰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L某某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的伤病假期工资1240元,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4064.5元,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生活费7440元;
原告肇庆市丰驰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L某某支付经济补偿37257元;
驳回原告肇庆市丰驰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债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原告肇庆市丰驰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肇庆市丰驰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9-22 |
3 | 劳动争议 | (2017)粤1202执914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17)粤1202执914号案件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10-17 |
4 | 劳动争议 | (2017)粤1202执914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17)粤1202执914号案件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10-17 |
5 | 劳动争议 | (2017)粤1202民初935号 | 原告 | 原告: 肇庆市丰驰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14362.8 | 一、驳回原告肇庆市丰驰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肇庆市丰驰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C某某支付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的绩效、工资共3392.8元;
三、原告肇庆市丰驰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C某某支付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多扣的社保费545.09元;
四、原告肇庆市丰驰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C某某支付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13817.71元;
五、原告肇庆市丰驰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C某某交付劳动合同副本。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5元(原告肇庆市丰驰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5-27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粤1203民初201号 | 原告 | - | 1196061 | -- | 2016-08-03 |
7 | 劳动争议 | (2014)肇端法民三初字第28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肇庆市丰驰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2835.75 | 一、被告肇庆市丰驰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期间多扣工资869元予原告C某某。
二、被告肇庆市丰驰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2013年7月工资1966.75元予原告C某某。
三、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C某某已预交),分别由原告C某某承担4元,被告肇庆市丰驰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4-01-29 |
8 | 劳动争议 | (2014)肇端法民三初字第28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肇庆市丰驰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2835.75 | 一、被告肇庆市丰驰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期间多扣工资869元予原告C某某。
二、被告肇庆市丰驰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2013年7月工资1966.75元予原告C某某。
三、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C某某已预交),分别由原告C某某承担4元,被告肇庆市丰驰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4-01-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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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1802民初10274号 | 被告 | 原告: 广东顺博铝合金有限公司 被告: 肇庆市丰驰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4-23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1802民初10274号 | 被告 | 原告: 广东顺博铝合金有限公司 被告: 肇庆市丰驰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