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师一二五团中茂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
王俊
93654202MA776F6R96
30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塔城地区第七师一二五团四连18号地以南前高公路以东水点旁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项招标公告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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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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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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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0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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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6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兵0702民特5号
其他
-
--
--
2021-02-03
2
侵权责任纠纷
(2020)兵07民终118号
被上诉人
-
154426.72
一、维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701民初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L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48426.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合计为154426.72元”; 二、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701民初3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即“驳回L某某对奎屯金成彩钢板钢构厂销售部的诉讼请求;驳回L某某对第七师一二五团中茂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诉讼请求;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奎屯金成彩钢板钢构厂销售部、第七师一二五团中茂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对G某某的上述赔偿之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G某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72元,合计2782元,由上诉人G某某、被上诉人奎屯金成彩钢板钢构厂销售部和第七师一二五团中茂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2114元,被上诉人L某某负担66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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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3
侵权责任纠纷
(2019)兵0701民初3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G某某,奎屯金成彩钢板钢构厂销售部,第七师一二五团中茂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154426.72
一、被告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48426.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合计为154426.72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对被告奎屯金成彩钢板钢构厂销售部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L某某对被告第七师一二五团中茂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238元,被告G某某负担12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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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奎屯金成彩钢板钢构厂销售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2020-06-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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