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明村镇人民政府

正常 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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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往来风险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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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4

裁判文书 2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鲁0283执519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83民初3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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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4
2
合同纠纷
(2022)鲁0283民初2398号
被告
原告:
平度市好多佳灯饰商店
被告:
平度市明村镇人民政府
--
准许原告平度市好多佳灯饰商店撤回对被告平度市明村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75元,减半收取2537.5元,由原告平度市好多佳灯饰商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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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8
3
民间借贷纠纷
(2022)鲁0283民初728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平度市明村镇人民政府
--
准许原告J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J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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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4
承揽合同纠纷
(2021)鲁0283民初9048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Y某某,Y某某,平度市明村镇人民政府,平度市明村镇前楼村村民委员会
--
驳回原告Y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5元,退回Y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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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5
承揽合同纠纷
(2021)鲁0283民初5520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于文升,Y某某,平度市明村镇人民政府
--
驳回原告Y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05元,退回原告Y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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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6
劳动争议
(2021)鲁02民终89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平度市明村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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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7
合同纠纷
(2020)鲁02民终11038号
被告
-
5647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447元,由上诉人青岛芸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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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8
合同纠纷
(2019)鲁0283民初1037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平度市明村镇人民政府
1677709.07
一、被告平度市明村镇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工程款1113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9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第三人青岛芸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工程款564709.07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9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Z某某对第三人青岛伟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94元,由被告平度市明村镇镇政府负担9843元,原告Z某某负担467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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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9
合同纠纷
(2020)鲁0283民初3015号
被告
原告:
青岛三龙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
平度市明村镇人民政府
148697414.56
一、被告平度市明村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给原告青岛三龙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1176516.01元; 二、被告平度市明村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给原告青岛三龙建筑有限公司利息,计算方法如下: (1)自2015年9月16日起,以7209321.19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计算至2016年9月15日; (2)自2016年9月16日起,以10444476.51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计算至2017年9月15日; (3)自2017年9月16日起,以12210496.26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计算至2018年2月1日; (4)自2018年2月2日起,以11710496.26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计算至2018年7月30日; (5)自2018年7月31日起,以11210496.26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计算至2018年9月15日; (6)自2018年9月16日起,以12976516.01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计算至2019年1月21日; (7)自2019年1月22日起,以12476516.01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6日; (8)自2019年8月7日起,以12176516.01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 (9)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12176516.01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19年9月10日; (10)自2019年9月11日起以12076516.01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19年10月27日; (11)自2019年10月28日起以11676516.01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1月20日; (12)自2020年1月21日起以11176516.01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实际履行之日。 三、驳回原告青岛三龙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603元,减半收取53801.5元,由被告平度市明村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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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10
合同纠纷
(2019)鲁0283民初10999号
被告
原告:
平度市三合山建设工程施工队
被告:
平度市明村镇人民政府
265667
准许原告平度市三合山建设工程施工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5元,减半收取2642.5元,保全费1895元,共计4537.5元,由原告平度市三合山建设工程施工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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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2

开庭公告 2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青岛伟力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芸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度市明村镇人民政府
平度市人民法院
2024-05-29
2
--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青岛伟力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芸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度市明村镇人民政府
平度市人民法院
2024-05-29
3
--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平度市明村镇人民政府,青岛伟力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芸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2024-05-29
4
--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青岛伟力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芸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度市明村镇人民政府
平度市人民法院
2024-05-29
5
--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平度市明村镇人民政府,青岛伟力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芸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2024-03-28
6
--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平度市明村镇人民政府,青岛伟力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芸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2023-12-20
7
--
--
被告
原告:
Q某某,Q某某,Q某某,Y某某,Q某某,Q某某,Q某某,Q某某,Q某某,L某某,M某某,W某某
被告:
平度市人民政府,平度市水利水产局,平度市明村镇人民政府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2023-11-30
8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23)鲁02民终3139号
上诉人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3-07
9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23)鲁02民终3139号
上诉人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3-07
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平度市明村镇人民政府
平度市人民法院
2022-11-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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