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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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行业标准的产品(有机肥料)案 |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 | 丹江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2017-07-04 | (丹)质监罚字〔2017〕05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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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京0102民初13673号 | 被告 | 原告: 国投财务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田定国,田定心 | 81360375 | 一、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利息351625元,以及罚息978750元;二、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支付复利(自2019年6月27日至全部借款利息支付完毕之日止,以利息3516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标准计算);三、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四、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有权在40000000元限额内,按照抵押权顺位及编号为鄂20**团风县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内容,对被告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团风县回龙山镇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鄂(2018)团风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在本案编号为LD20171222081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及其编号为EC10120181225016的《贷款展期协议》,与另案编号为LD20180402018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及其编号为EC10120190402018的《贷款展期协议》、另案编号为ZY20191113001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无还本续贷流动资金贷款)》及其编号为ZY20191113001-BC20200302001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项下实现抵押权的限额总计不超过40000000元);五、被告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田定国、田定心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向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田定国、田定心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06元,由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田定国、田定心负担(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田定国、田定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田定国、田定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更多 | 2022-10-30 |
2 | 合同纠纷 | (2022)京0102民初13671号 | 被告 | 原告: 国投财务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田定国,田定心 | 141351500 | 一、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元,以及利息1311500元;二、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支付罚息(自2020年12月24日至全部借款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以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75%标准计算),以及复利(自2020年12月24日至全部借款利息支付完毕之日止,以利息1311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75%标准计算);三、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0元;四、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有权在40000000元限额内,按照抵押权顺位及编号为鄂(2019)京山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内容,对被告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京山市前场镇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鄂(2018)京山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有权在40000000元限额内,按照抵押权顺位及编号为鄂20**团风县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内容,对被告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团风县回龙山镇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鄂(2018)团风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在本案编号为ZY20191113001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无还本续贷流动资金贷款)》及其编号为ZY20191113001-BC20200302001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与另案编号为LD20171222081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及其编号为EC10120181225016的《贷款展期协议》、编号为LD20180402018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及其编号为EC10120190402018的《贷款展期协议》项下实现抵押权的限额总计不超过40000000元);六、被告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田定国、田定心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向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田定国、田定心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673元,由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田定国、田定心负担(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田定国、田定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田定国、田定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更多 | 2022-10-30 |
3 | 合同纠纷 | (2022)京0102民初13672号 | 被告 | 原告: 国投财务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田定国,田定心 | 140092918.33 | 一、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元;二、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自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4月3日期间的借款利息43983.33元,及自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10月4日期间的借款利息667000元;三、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支付罚息(自2019年10月5日至全部借款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以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标准计算),以及复利(自2019年10月5日至全部借款利息支付完毕之日止,以利息71098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标准计算);四、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五、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有权在40000000元限额内,按照抵押权顺位及编号为鄂20**团风县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内容,对被告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团风县回龙山镇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鄂(2018)团风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在本案编号为LD20180402018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及其编号为EC10120190402018的《贷款展期协议》,与另案编号为LD20171222081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及其编号为EC10120181225016的《贷款展期协议》、另案编号为ZY20191113001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无还本续贷流动资金贷款)》及其编号为ZY20191113001-BC20200302001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项下实现抵押权的限额总计不超过40000000元);六、被告田定国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向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田定国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七、被告田定心在借款本金20000000元、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4月3日的借款利息43983.33元、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10月4日的借款利息578066.67元,及罚息(自2019年10月5日至全部借款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以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标准计算),以及复利(自2019年10月5日至利息43983.33元支付完毕之日止,以利息4398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标准计算),及律师费30000元的范围内向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田定国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八、被告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尚欠借款本金11000000元、利息391040.83元,及罚息(自2019年10月5日至借款本金11000000元支付完毕之日止,以本金1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标准计算),以及复利(自2019年10月5日至利息391040.83元支付完毕之日止,以利息391040.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标准计算),及律师费30000元的范围内向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就编号为LD20180402018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及其编号为EC10120190402018的《贷款展期协议》项下债务完全受偿后,有权向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九、被告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尚欠借款本金7000000元、利息248844.17元,及罚息(自2019年10月5日至借款本金7000000元支付完毕之日止,以本金7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标准计算),以及复利(自2019年10月5日至利息248844.17元支付完毕之日止,以利息248844.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标准计算),及律师费30000元的范围内向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就编号为LD20180402018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及其EC10120190402018的《贷款展期协议》项下债务完全受偿后,有权向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十、驳回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928元,由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田定国、田定心负担(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田定国、田定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被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田定国、田定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国投财务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更多 | 2022-10-30 |
4 | 合同纠纷 | (2022)京0102民初13672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申请人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更多 | 2022-07-25 |
5 | 合同纠纷 | (2022)京0102民初13673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申请人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更多 | 2022-07-25 |
6 | 合同纠纷 | (2021)鄂0381执1135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21)鄂0381执11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11-26 |
7 | 劳动争议 | (2021)鄂0381执恢35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21-05-27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鄂0381执29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丹江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丹劳人仲裁字(2020)225-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05-13 |
9 | 合同纠纷 | (2021)鄂0381执119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1)鄂0381执1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 2021-05-12 |
10 | 合同纠纷 | (2021)鄂0381执13号 | 被执行人 | - | -- | 中止(2021)鄂0381执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 2021-04-29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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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民间借贷纠纷 | 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 2024-02-07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运输合同纠纷 | 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 2024-02-01 | |
3 | 裁判文书 | -- | T某某、T某某、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1-20 |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T某某、T某某、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6-23 |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丹江口市振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T某某、T某某、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十堰万恒锻压有限公司、Z某某 |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 2020-08-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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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京0102民初13671号 | 被告 | 原告: 国投财务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T某某,T某某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8-08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京0102民初13672号 | 被告 | 原告: 国投财务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T某某,T某某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8-08 | |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京0102民初13673号 | 被告 | 原告: 国投财务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T某某,T某某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8-08 | |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京0102民初13673号 | 被告 | 原告: 国投财务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T某某,T某某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6-10 | |
5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京0102民初13672号 | 被告 | 原告: 国投财务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T某某,T某某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6-10 | |
6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京0102民初13671号 | 被告 | 原告: 国投财务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京山粮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T某某,T某某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6-10 | |
7 | 运输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X某某 | 十堰市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 2021-06-22 | |
8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鄂0381民初340号 | 被告 | 原告: 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Z某某,十堰万恒锻压有限公司,T某某,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振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十堰市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 2021-03-18 | |
9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丹江口市振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十堰万恒锻压有限公司,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T某某 | 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 2021-03-18 | |
10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鄂0381民初340号 | 被告 | 原告: 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Z某某,十堰万恒锻压有限公司,T某某,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振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十堰市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