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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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湘0811执37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8民终9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5-06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湘08民终945号 | 上诉人 | - | 838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80元,由上诉人Z某某2、Z某某1、C某某、M某某、L某某负担6090元,上诉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张清公路老木峪隧道管理所负担60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1-29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湘0811民初313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Z某某,C某某,M某某,L某某 被告: Z某某,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张清公路老木峪隧道管理所,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供电分公司 | 838000 | 一、Z某某赔偿Z某某、Z某某、C某某、M某某、L某某因Z某某、M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247765元;
二、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张清公路老木峪隧道管理所赔偿Z某某、Z某某、C某某、M某某、L某某因Z某某、M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97114元;
三、驳回Z某某、Z某某、C某某、M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80元,减半收取6090元,由Z某某、Z某某、C某某、M某某、L某某负担561元,由Z某某负担3408元,由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张清公路老木峪隧道管理所负担21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0-10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湘0811民初313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Z某某,C某某,M某某,L某某 被告: Z某某,上饶市路遥物流有限公司,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张清公路老木峪隧道管理所,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 | 准许Z某某、Z某某、C某某、M某某、L某某撤回对上饶市路遥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更多 | 2018-08-07 |
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张武民一初字第5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C某某,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张清公路老木峪隧道管理所,C某某 | 246357.32 | 一、被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张清公路老木峪隧道管理所赔偿原告Z某某各项损失126357.32元(已支付2.3万元),被告C某某对其中的12万元(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及医药费赔偿限额)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C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8元,减半收取1534元,被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张清公路老木峪隧道管理所负担1200元,原告Z某某负担3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3-12-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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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湘0811民初313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张清公路老木峪隧道管理所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 2018-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