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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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吉民申2435号 | 申请人 | - | --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2019-08-13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吉04民终349号 | 上诉人 | - | 1439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78元,由东辽县县城供水管理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6-21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吉0422民初1659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Y某某,东辽县县城供水管理处 | 199000 | 一、被告东辽县县城供水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H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鉴定费等,合计143866.71元;
二、驳回原告H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0元,由被告东辽县县城供水管理处负担2996元,其余由原告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3-22 |
4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8)吉0422民初1765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于 被告: 东辽县县城供水管理处 | 16000 | 驳回原告Z某某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Z某某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2-25 |
5 | 其他 | (2014)东辽民初字第59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东辽县聚龙潭水库 | 221841.94 | 一、被告东辽县聚龙潭水库赔偿原告L某某死亡赔偿金171963.40元(8598.17元×20年)、丧葬费19203.50元,合计191166.90元的15%即28675.04元。
二、被告东辽县聚龙潭水库赔偿原告L某某精神抚慰金2000.00元。
上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负担345元,原告负担19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8-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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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吉04民终349号 | 原告 | 原告: 东辽县县城供水管理处 被告: Y某某 |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21 | |
2 | 排除妨害纠纷 | (2018)吉0422民初1765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东辽县县城供水管理处 | 东辽县人民法院 | 2019-02-21 | |
3 | 排除妨害纠纷 | (2018)吉0422民初1765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东辽县县城供水管理处 | 东辽县人民法院 | 2019-01-17 | |
4 | 排除妨害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东辽县县城供水管理处 | 东辽县人民法院 | 2019-01-10 | |
5 | -- | (2014)东辽民初字第59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东辽县聚龙潭水库 | 东辽县人民法院 | 2014-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