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县城供水管理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
于洪斌
91220422749305324L
3万元人民币
-
白泉镇赵家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2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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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0

    供应商 4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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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 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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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0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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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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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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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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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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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吉民申2435号
申请人
-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9-08-13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吉04民终349号
上诉人
-
1439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78元,由东辽县县城供水管理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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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吉0422民初1659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Y某某,东辽县县城供水管理处
199000
一、被告东辽县县城供水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H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鉴定费等,合计143866.71元; 二、驳回原告H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0元,由被告东辽县县城供水管理处负担2996元,其余由原告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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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4
物权保护纠纷
(2018)吉0422民初176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于
被告:
东辽县县城供水管理处
16000
驳回原告Z某某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Z某某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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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5
5
其他
(2014)东辽民初字第59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东辽县聚龙潭水库
221841.94
一、被告东辽县聚龙潭水库赔偿原告L某某死亡赔偿金171963.40元(8598.17元×20年)、丧葬费19203.50元,合计191166.90元的15%即28675.04元。 二、被告东辽县聚龙潭水库赔偿原告L某某精神抚慰金2000.00元。 上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负担345元,原告负担19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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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5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吉04民终349号
原告
原告:
东辽县县城供水管理处
被告:
Y某某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5-21
2
排除妨害纠纷
(2018)吉0422民初176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东辽县县城供水管理处
东辽县人民法院
2019-02-21
3
排除妨害纠纷
(2018)吉0422民初176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东辽县县城供水管理处
东辽县人民法院
2019-01-17
4
排除妨害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东辽县县城供水管理处
东辽县人民法院
2019-01-10
5
--
(2014)东辽民初字第59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东辽县聚龙潭水库
东辽县人民法院
2014-08-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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