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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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9-07-04 | 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0-06-18 | 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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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空 | -- | 你(单位)于 2017 年n 12 月n 26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7 年n 12 月n 26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南京市栖霞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
2 | 栖国税许变更准字〔2017〕第427号 | -- | 你(单位)于 2017 年n 12 月n 26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7 年n 12 月n 26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南京市栖霞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
3 | ﹝01138341﹞公司变更﹝2020﹞第06230027号 | 公司变更 | 公司变更 | 2017-09-07 | 2037-09-06 | 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栖国税 许准字 〔2017〕 第1847 号 | -- | 你(单位)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17年10月13日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南京市栖霞区国家税务局 | |
5 | 栖国税 许变更准字 〔2017〕 第326 号 | -- | 你(单位)于 2017 年n 11 月n 07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7 年n 11 月n 07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南京市栖霞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
6 | (01138070)公司设立[2017]第09070004号 | 公司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 设立登记 | 2017-09-07 | 2037-09-06 | 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栖国税 许受字 〔2017〕 第977 号 | -- | 你(单位)于 2017 年n 11 月n 07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7 年n 11 月n 07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南京市栖霞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
8 | 91320113MA1QFM1Q3T | -- | 公司设立 | -- | 2099-12-31 | 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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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皖1324民初5984号之二 | 被告 | 原告: B某某 被告: 南京科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X某某,赵红艳,C某某 | -- | 解除(2020)皖1324民初5984号民事裁定书对苌光贤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07-27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皖1324民初5984号 | 被告 | 原告: B某某 被告: 南京科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X某某,赵红艳,C某某 | -- | 一、对被告被告南京科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X某某、Z某某、C某某银行存款共计6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原告B某某与案外人L某某共同共有的泗县阳光桃李文苑12#楼119号房屋(房地动产权证号:皖泗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
上述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0-11-06 |
3 | 其他 | (2020)皖1324执2232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0)皖1324执2232号案件的执行。
符合分案恢复执行条件的,依法恢复执行 ...更多 | 2020-08-28 |
4 | 其他 | (2020)皖13执异9号 | 其他 | - | -- | 驳回案外人南京科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 | 2020-08-12 |
5 | 合同纠纷 | (2020)皖1324民初3130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科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宿州同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713558 | 一、被告宿州同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科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713558元及利息(利息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三倍计算,从2020年3月15日起至被告宿州同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完债务止)。
二、驳回原告南京科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254元,由被告宿州同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7-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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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皖1324民初3130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科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宿州同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泗县人民法院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