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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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2)辽0104民初6845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沈阳马勒汽车热系统有限公司 | 20220 | 一、被告沈阳马勒汽车热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医疗费、丙类药费、诊查费、支具费、药费合计58343.84元;
二、被告沈阳马勒汽车热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护工费2022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沈阳马勒汽车热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2-09-13 |
2 | 劳动争议 | (2019)辽0104民初17112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沈阳马勒汽车热系统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Z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12-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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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2)辽0104民初6845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沈阳马勒汽车热系统有限公司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2-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