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马勒汽车热系统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Phua Cheng Yong
91210100057155716Q
10000万元人民币
-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跃一街15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3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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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0

    供应商 14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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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 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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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 3

    中标 0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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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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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22)辽0104民初6845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沈阳马勒汽车热系统有限公司
20220
一、被告沈阳马勒汽车热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医疗费、丙类药费、诊查费、支具费、药费合计58343.84元; 二、被告沈阳马勒汽车热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护工费2022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沈阳马勒汽车热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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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3
2
劳动争议
(2019)辽0104民初1711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沈阳马勒汽车热系统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Z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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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1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2022)辽0104民初6845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沈阳马勒汽车热系统有限公司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2022-09-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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