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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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6)沪02民终10691号 | 被上诉人 | - | 29703.41 | 一、维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1088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
二、变更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108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海嘉荟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支付K某某2015年4月16日至同年6月8日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人民币12,543.72元(上海嘉荟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履行);
三、变更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108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海嘉荟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支付K某某2015年3月16日至同年12月31日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3,799.21元(上海嘉荟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履行);
四、变更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1088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上海嘉荟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支付K某某2015年3月份工资补差人民币290.91元(上海嘉荟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履行);
五、变更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10883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为,上海嘉荟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支付K某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8,000元(上海嘉荟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履行);
六、变更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10883号民事判决第九项为,上海嘉荟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支付K某某2016年3月1日至同年3月15日间工资人民币3,826.09元、交通费人民币286.96元、通讯费人民币191.30元、餐费人民币526.09元、岗位补贴人民币239.13元(以上款项上海嘉荟房地产有限公司均已履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K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2-17 |
2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6)沪0114民初10883号 | 被告 | 原告: K某某 被告: 上海嘉荟房地产有限公司 | 105833.77 | 一、被告上海嘉荟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K某某2015年4月16日至同年6月8日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198.27元;
二、被告上海嘉荟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K某某2015年3月16日至同年12月31日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073.5元;
三、驳回原告K某某要求被告上海嘉荟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4月16日至同年6月16日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福利费差额交通费1800元、通讯费1200元、餐费3300元、岗位补贴1500元、5月1日过节费1000元、6月高温费600元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K某某要求被告上海嘉荟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3月份工资补差331元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K某某要求被告上海嘉荟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3月16日至同年12月31日间绩效工资19000元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K某某要求被告上海嘉荟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7月4日、同年8月29日加班工资1471元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原告K某某要求被告上海嘉荟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00元的诉讼请求;
八、驳回原告K某某要求被告上海嘉荟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年终奖60000元的诉讼请求;
九、驳回原告K某某要求被告上海嘉荟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3月1日至同年3月15日间工资4046元、交通费303元、通讯费202元、餐费556元、岗位补贴253元的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K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1-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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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9)沪0114民初16746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上海嘉荟房地产有限公司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19-08-27 | |
2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6)沪0114民初10883号 | 被告 | 原告: K某某 被告: 上海嘉荟房地产有限公司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16-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