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

正常 长三角华东
黄浩
12320282E817295906
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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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0 历史 6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3

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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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0年5月,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湖父镇洑西村、竹海村、东兴村、大东村、银湖村及丁蜀镇建新村土地建设道路及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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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责令15日内退还违法占用的142147平方米土地;2.没收违法占用符合规划的74308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硬化路面55375平方米、绿化18933平方米;3.对违法占用的符合规划的70339平方米一般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对违法占用的符合规划的3969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对违法占用的符合规划的67839平方米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合计人民币1102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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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11-29
宜自然资规罚〔2023〕164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其他
1.责令当事人15天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104平方米土地(四至东绿地;南262省道;西草地;北262省道);2.没收非法占用符合规划农用地上建成的1081平方米道路;3.对非法占用的符合规划的405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676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24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129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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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55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08-25
宜自然资规罚〔2023〕85号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其他
1.责令15日内退还违法占用的8278平方米土地至宜兴市张渚镇茗岭村集体经济组织;2.没收违法占用的在符合规划的农用地上新建的硬化路面6739平方米、绿化1539平方米;3.对违法占用的符合规划的6680平方米一般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对符合规划的1598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罚款合计人民币90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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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08-25
宜自然资规罚〔2023〕86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其他
1.责令当事人15天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975平方米土地至建新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至东道路;南空地;西河流;北道路);2.没收非法占用符合规划农用地上建成的1969平方米道路;3.对非法占用的符合规划的1969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6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295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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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65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08-25
宜自然资规罚〔2023〕84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其他
1.责令当事人15天内退还非法占用的58109平方米土地(四至东农田;南河流;西农田;北道路);2.没收非法占用符合规划农用地上建成的54398平方米道路;3.对非法占用的符合规划的11947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42451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1675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2036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622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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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270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08-25
宜自然资规罚〔2023〕87号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其他
1.责令当事人15天内退还非法占用的4298平方米土地至查林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至东道路;南空地;西道路;北道路);2.没收非法占用符合规划农用地上建成的4298平方米道路;3.对非法占用的符合规划的581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3717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458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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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85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08-25
宜自然资规罚〔2023〕83号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其他
1.责令当事人15天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227平方米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的在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3226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3226平方米硬化道路;3.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2986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对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150平方米园地和90平方米沟渠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对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1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合计人民币471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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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08-25
宜自然资规罚〔2023〕82号
8
2022年10月11日,我局对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新庄街道东氿社区土地建设辅路的行为进行了立案和调查取证(立案编号:宜自然资规监(2022)111号)。现查明,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于2020年下半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辅路,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经经开区国土资源分局授权委托,宜兴市荆邑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总面积7662平方米,根据2019年宜兴市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分析,该地块为农用地4541平方米(均为耕地),建设用地10平方米(均为村庄用地),未利用地3111平方米(均为其他草地),该地块土地权属34平方米为国有,7628平方米为宜兴市新庄街道东氿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王婆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根据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该地块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408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耕地)2106平方米,未利用地1965平方米,建设用地10平方米;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358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耕地)2435平方米,未利用地114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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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7662平方米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2106平方米农用地上的2106平方米辅路;3、限期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3581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3581平方米辅路,恢复土地原状;4、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2435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1146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2106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1975平方米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罚款合计人民币101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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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01-06
宜自然资规罚〔2023〕4号
9
2022年3月,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为341省道无锡马山至宜兴周铁段项目施工修建临时施工便道,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及编制复垦方案:宜国土临(2021)68号、宜国土临(2021)86号及锡宜临用(2022)4号。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在临时用地批准范围内修建永久性道路,不符合临时用地标准及未经批准占地修建道路。经授权委托,宜兴市荆邑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总面积17463平方米,临时用地批准范围内面积16575平方米(24.86亩);未经批准非法占地面积888平方米,涉及农用地610平方米(耕地322平方米、园地8平方米、林地270平方米、农村道路3平方米、坑塘水面4平方米、设施农用地3平方米)、建设用地260平方米、未利用地18平方米,土地权属为国有190平方米、宜兴市周铁镇周铁村集体经济组织117平方米、沙塘港集体经济组织581平方米。经比对,该道路地块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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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888平方米土地(东至空地、南至空地、西至渎边公路、北至空地);2.限期15日内拆除在临时用地批准范围内修建的永久性道路16575平方米;3.没收非法占用的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610平方米农用地上修建的610平方米道路;4.对临时用地批准范围内的永久性建筑物处复垦费5倍罚款即3591880元;对非法占用的322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650元罚款、288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50元罚款、260平方米建设用地和18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即309100元,罚款合计人民币3900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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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01-03
宜自然资规罚〔2023〕1号
10
2021年4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水工建筑。经委托宜兴市荆邑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面积6479平方米,水工建筑面积6479平方米。经核查,该地块地类为农用地5442平方米、建设用地872平方米、未利用地165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湖父镇洑西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比对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该地块1373平方米耕地、2076平方米其他农用地、872平方米建设用地、165平方米未利用地不符合规划;1089平方米耕地、904平方米其他农用地符合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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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责令当事人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6479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宜兴市湖父镇洑西村集体经济组织;2.限期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486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水工建筑,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993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水工建筑;4.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89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904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373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076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872平方米建设用地和165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合计人民币943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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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05-06
宜自然资规罚〔2022〕33号

信用中国 5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苏交建许字﹝2024﹞00038号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普通公路)
2024-04-22
2030-01-09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
苏交高速许字﹝2023﹞00509号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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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1
2029-11-30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3
宜水保字(2024)15号
新标准
关于准予高塍镇红塔公交首末站新建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一、同意高塍镇红塔公交首末站新建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项目位于宜兴市高塍镇。二、其他内容详见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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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3
2027-03-22
宜兴市水利局
4
宜水保字(2024)9号
新标准
关于汤省线改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一、同意汤省线改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项目位于宜兴市杨巷镇。二、其他内容详见决定书。
2024-03-14
2027-02-28
宜兴市水利局
5
苏交建许字﹝2024﹞00028号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2024-01-22
2030-01-15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6
锡交建许字﹝2023﹞00019号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高速公路)
2023-12-20
2029-12-08
无锡市交通运输局
7
锡交建许字﹝2023﹞00016号
新标准
许可决定书
关于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审批(普通公路)的申请
2023-12-12
2024-12-12
无锡市交通运输局
8
宜水河占字(2023)27号
新标准
关于范蠡大道北延二期(周杨公路—常州青洋路段)新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一、同意范蠡大道北延二期(周杨公路—常州青洋路段)新建工程。项目位于芳桥街道、周铁镇河道管理范围。二、其他内容详见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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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6
2026-12-01
宜兴市水利局
9
苏林林地审字(2023)277号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6463
2023-06-20
2123-06-20
江苏省林业局
10
苏林林地审字﹝2023﹞416号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3036
2023-10-25
2123-10-25
江苏省林业局

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苏0282行审73号
被执行人
-
--
准予强制执行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宜兴市××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确定的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退还非法占用的506261平方米土地,由宜兴市丁蜀镇人民政府、宜兴市宜城街道办事处、宜兴市新庄街道办事处分别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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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2
其他
(2021)苏0282行审70号
被执行人
-
--
准予强制执行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宜兴市××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确定的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退还非法占用的30588平方米土地,由宜兴市西渚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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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3
其他
(2021)苏0282行审71号之一
被执行人
-
414050
准予强制执行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宜兴市××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确定的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应缴纳的加处罚款41405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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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4
其他
(2021)苏0282行审72号
被执行人
-
--
准予强制执行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宜兴市××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确定的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退还非法占用的31219平方米土地,由宜兴市太华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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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5
其他
(2020)苏0282行审562号
被执行人
-
--
准予强制执行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宜兴市行政处罚决定中确定的拆除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建造的80779平方米道路,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由宜兴市新庄街道办事处、宜兴市芳桥街道办事处分别对各区域内的违建道路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20-11-30
6
其他
(2020)苏0282行审566号
被执行人
-
--
准予强制执行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宜兴市行政处罚决定中确定的拆除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在4896平方米农用地和10平方米未利用地上建造的4906平方米道路,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由宜兴市丁蜀镇人民政府、宜兴市宜城街道办事处、宜兴市新庄街道办事处分别对所属区域内的违建道路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20-11-30
7
其他
(2020)苏0282行审565号
被执行人
-
--
准予强制执行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宜兴市行政处罚决定中确定的拆除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在10457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上建造的10457平方米路基,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由宜兴市太华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20-11-30
8
其他
(2020)苏0282行审567号
被执行人
-
--
准予强制执行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作出的宜国土监[2020]8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确定拆除对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在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不符合规划的29947平方米路基,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由宜兴市西渚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20-11-30
9
其他
(2020)苏0282行审439号
被执行人
-
--
准予强制执行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宜兴市国土资源局)对宜兴市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389平方米房屋,恢复土地原状”,由宜兴市张渚镇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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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5
10
其他
(2020)苏0282行审269号
被执行人
-
--
准予强制执行宜兴市国土资源局对宜兴市拆除建成的道路3857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由宜兴市新街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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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苏0282民初938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宜兴市交通运输局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4-04-19
2
--
(2024)苏0282民初938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宜兴市交通运输局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4-04-12
3
--
(2024)苏0282民初938号
其他
-
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4-03-04
4
--
(2024)苏0282民初938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宜兴市交通运输局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4-03-04
5
--
(2024)苏0282民初938号
其他
-
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4-01-30
6
--
(2024)苏0282民初938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宜兴市交通运输局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4-01-3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