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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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闽0681民初182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福建省禹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桥(福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713924.26 | 一、被告福建省禹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剩余工程款356962.13元。二、被告福建省禹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工程款利息,利息以356962.13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福建省禹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鉴定费13500元。四、驳回原告Z某某对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桥(福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8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735元,被告福建省禹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5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1-21 |
2 | 其他 | (2021)闽06民终2066号 | 被告 | - | 1329243 | 一、维持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20)闽0681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撤销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20)闽0681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20)闽0681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同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余款1329243元及从2020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四、驳回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399.9元,由福建同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593.9元,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806元;鉴定费27416元,由福建同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1946元,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4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33元,由福建同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432元,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601元;鉴定费22389元,由福建同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059元,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3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6-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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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闽06民终2066号 | 其他 | - |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