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 | (2024)宁02行终23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4-04-17 |
2 | 其他 | (2022)宁02民终782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H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11-10 |
3 | 其他 | (2018)宁0221民初3840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平罗县通伏乡人民政府 | 392368.63 | 被告平罗县通伏乡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M某某工程款327519.74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4848.8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7元,由被告平罗县通伏乡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1-19 |
4 | 其他 | (2017)宁0221民初2845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平罗县通伏乡人民政府 | 50000 | 驳回原告M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退回原告M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的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0-31 |
5 | 其他 | (2015)平执字第1108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终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4-12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石民终字第304号 | 被上诉人 | - | 545292 |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1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M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石嘴山吉峰金辉农机汽车有限公司农机具款413100元,利息132192元,合计545292元";
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1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石嘴山吉峰金辉农机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平罗县通伏乡人民政府就被上诉人M某某拖欠上诉人石嘴山吉峰金辉农机汽车有限公司的农机具款及利息545292元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26元,由被上诉人M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253元,由上诉人石嘴山吉峰金辉农机汽车有限公司负担6169元,被上诉人平罗县通伏乡人民政府负担308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6-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 | (2024)宁0221民初1771号 | 被告 | 原告: 宁夏平罗县马山头生态陵园有限公司 被告: 平罗县通伏乡人民政府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2024-05-27 | |
2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1)宁0221民初4929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H某某,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通伏乡永兴村村民委员会,平罗县通伏乡人民政府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2022-03-16 | |
3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1)宁02民终1040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通伏乡永兴村村民委员会,H某某,平罗县通伏乡人民政府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8 | |
4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1)宁0221民初2195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H某某,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通伏乡永兴村村民委员会,平罗县通伏乡人民政府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2021-06-08 | |
5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宁0221民初3840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平罗县通伏乡人民政府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2018-11-01 | |
6 | 合同纠纷 | (2018)宁0221民初3682号 | 原告 | 原告: 平罗县通伏乡人民政府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2018-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