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91110105775495520B | 营业执照 | 北京双臣数码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 2005-05-13 | 2099-12-31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20)渝0192民初1092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北京双臣数码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 -- | 一、被告北京双臣数码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立即删除在其微信公众号上的涉案美术作品(作品名称为:丁香色、藕色、绾色、柳黄、竹青、鸭卵青、霜色、蓝灰、紫檀、黄栌、乌黑、漆黑、西安、洛阳、敦煌、扬州、重庆、大理、成都、杭州、佛山、苏州、开封、南京、武汉、绍兴、邯郸、沈阳、哈尔滨、桂林、立春、雨水、惊蛰、春分、清明、谷雨、立夏、小满、芒种、夏至、小暑、大暑、立秋、处暑、白露、秋分、寒露、霜降、立冬、小雪、大雪、冬至、小寒、大寒);
二、被告北京双臣数码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200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北京双臣数码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4-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2020)渝0192民初1092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北京双臣数码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