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亮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李良辉
91440704MA52BCYG8K
100万元人民币
-
江门市江海区高新西路101号3幢第1层、4幢第1、3层(信息申报、一址多照)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荣誉奖项2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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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8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07民终5786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683.67元,由H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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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2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7民终5066号
被上诉人
-
--
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704民初7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H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83.68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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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704执异118号
申请人
-
--
准许异议人H某某、C某某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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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3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704执恢179号
申请人
-
--
--
2021-10-27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7民终4656号
上诉人
-
504304.6
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4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 二、H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货款50430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4304.6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给江门市亮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三、驳回江门市亮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43.0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921.53元、保全费4541.52元,合计10463.05元(江门市亮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10463.05元),由H某某负担6560.41元,江门市亮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902.64元。江门市亮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560.41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H某某应向一审法院补缴案件受理费6560.41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为1747.6元,(江门市亮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1547.6元,H某某已预交200元),由H某某负担。江门市亮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47.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H某某应向本院补缴二审案件受理费154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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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6
劳动合同纠纷
(2020)粤07民终3453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上诉人J某某、江门市亮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已各预交10元),由上诉人江门市亮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元、上诉人J某某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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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704民初1091号
原告
原告:
江门市亮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434400.6
一、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货款43440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34400.6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给原告江门市亮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江门市亮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43.0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921.53元、保全费4541.52元,合计10463.05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5651元,原告江门市亮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812.05元。原告江门市亮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65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H某某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56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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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8
劳动合同纠纷
(2020)粤0704民初704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江门市亮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12348.26
一、被告江门市亮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经济补偿12348.26元给原告J某某; 二、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江门市亮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时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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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开庭公告 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07民终5786号
被上诉人
-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10-26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704民初5790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江门市亮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2022-05-2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7民终5066号
被上诉人
-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14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704民初704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江门市亮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2021-04-01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7民终4656号
上诉人
-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02
6
劳动合同纠纷
(2020)粤07民终3453号
上诉人
-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01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704民初1091号
原告
原告:
江门市亮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2020-06-18
8
劳动合同纠纷
(2020)粤0704民初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江门市亮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2020-05-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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