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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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辽0105民初2875号 | 其他 | - | -- | 理由正当的,可以在公布裁判文书时隐去相关内容或不予公布 | 2022-03-07 |
2 | 合同纠纷 | (2018)新28民终1355号 | 被上诉人 | - | 46383.86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8)新2801民初286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华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塔什店发电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上诉人新疆信德缘商贸有限公司剩余款项45506.5元,检测费用300元,逾期付款利息577.36元。以上合计46383.86元;
三、驳回上诉人新疆信德缘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3.9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69.45元,合计2063.44元,由上诉人新疆信德缘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433.26元,由被上诉人新疆华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塔什店发电厂负担630.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12-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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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辽0105民初2875号 | 被告 | 原告: 沈阳施道克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华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塔什店发电厂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2022-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