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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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4)旌民初字第2451号 | 原告 | 原告: 四川省天然气德阳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得阳特种新材料有限公司 | 2873186.06 | 一、确认原、被告之间于2013年7月23日签订的《天然气销售合同》解除;
二、被告四川得阳特种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气费1436593.03元和违约金,其中1324629.67元自2013年12月7日起、111963.36元应2013年12月31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9060元,由被告四川得阳特种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在执行中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