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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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鲁0404民初1508号 | 原告 | 原告: 枣庄榴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枣庄石榴嘉年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5000 | 一、原告枣庄榴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石榴嘉年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二、解除原告枣庄榴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石榴嘉年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
三、被告枣庄石榴嘉年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枣庄榴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5000元;
四、被告枣庄石榴嘉年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枣庄榴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房屋(约500平方米)及院落、机井等设施;
五、被告枣庄石榴嘉年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自行拆除在场地上新建围墙及海洋欢乐岛、魔鬼滑梯、自控飞机、旋转木马、钢结构23.5*15.6米、迷你穿梭、钢结棚19.7*31.5米、美食小屋、摇头飞椅、海盗船、小游乐设施、卫生间9.5*2.8米、仓库6*9.2米、舞台等设施设备,并同时将租用场地交付原告枣庄榴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六、驳回原告枣庄榴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8元,由原告枣庄榴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863元,由被告枣庄石榴嘉年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3-3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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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租赁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枣庄榴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枣庄石榴嘉年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10 | |
2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0)鲁0404民初1508号 | 原告 | 原告: 枣庄榴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枣庄石榴嘉年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