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坑园镇卫生院

正常 华东
曾捷
123501224883469282
1727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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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2020)闽01民初2367号
原告
原告:
连江县坑园镇卫生院
被告:
北京万澈环境科学与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50000
一、解除原告连江县坑园镇卫生院与被告北京万澈环境科学与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签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咨询合同》; 二、被告北京万澈环境科学与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连江县坑园镇卫生院已支付的50000元合同款项; 三、驳回原告连江县坑园镇卫生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北京万澈环境科学与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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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2
侵权责任纠纷
(2020)闽01民终1977号
被上诉人
-
181418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28.36元,由Y某某、Y某某、Y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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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6
3
侵权责任纠纷
(2019)闽0122民初2958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Y某某
被告:
连江县坑园镇卫生院
1209.18
一、连江县坑园镇卫生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Y某某、Y某某、Y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69717元; 二、驳回Y某某、Y某某、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8.36元(原告已缴纳1870元),减半收取计1964.18元,由Y某某、Y某某负担、Y某某1209.18元,由连江县坑园镇卫生院负担7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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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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