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江实业有限公司

注销 华中
陶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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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万元人民币
-
郑州市中牟县郑开大道南侧、康庄路西侧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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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5-06-29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郑东新区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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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8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郑东新区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豫0191民初14766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Y某某,郑州中江实业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24442.62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支付原告X某某事故赔偿款16158元。 二、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事故赔偿款8284.62元。 三、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328元,由被告Y某某负担234元,原告X某某负担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9-06-12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豫0191民初14766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Y某某,郑州中江实业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24442.62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支付原告X某某事故赔偿款16158元。 二、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事故赔偿款8284.62元。 三、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328元,由被告Y某某负担234元,原告X某某负担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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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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