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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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吉2403行初2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图们市农业和畜牧业局 | 10000 |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更多 | 2019-01-30 |
2 | 合同纠纷 | (2015)图民初字第673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图们市凉水镇畜牧兽医站,图们市农业和畜牧业局,图们市畜牧管理总站 | 7000 | 一、被告图们市畜牧管理总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S某某给付餐饮费7000元。
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图们市畜牧管理总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8-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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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吉2403行初2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图们市农业和畜牧业局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2019-01-30 | |
2 | 其他 | (2019)吉2403行初2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图们市农业和畜牧业局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2019-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