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
何威
91340000610308416A
3000万元人民币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273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项招标公告中标业绩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4

    供应商 1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1

    中标 1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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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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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4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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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其他
--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3-22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023-03-22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申请移出
...更多
2023-05-18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1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合包卫水许﹝2024﹞0004号
新标准
行政许可决定书
卫生许可证
2024-04-25
2028-04-24
合肥市包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
91340000610308416A
新标准
营业执照
餐饮、客房、综合性娱乐、美容美发、桑拿服务、客房租赁服务、干花、鲜花、观赏植物销售、清洁服务、香烟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奶粉)、批发兼零售、食用农产品、酒店用品、服装鞋帽、办公用品、日用百货、针纺织品、工艺品销售。(以上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更多
1993-03-13
2099-12-31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3
含包卫水许(2020)0012号
新标准
行政许可决定书
卫生许可证
2020-06-29
2024-06-28
合肥市包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4
合包卫水许(2020)0012号
新标准
行政许可决定书
卫生许可证
2020-06-29
2024-06-28
合肥市包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5
合包卫公许﹝2024﹞203号
新标准
行政许可决定书
卫生许可证
2024-04-03
2028-04-02
合肥市包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6
JY23401110011956
新标准
县级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
2021-05-31
2026-05-30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
含包卫公许(2020)148号
新标准
行政许可决定书
卫生许可证
2020-05-18
2024-05-17
合肥市包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承揽合同纠纷
(2018)皖0111民初4952号
原告
原告:
安徽安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10000
准予原告安徽安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安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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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6
2
劳动争议
(2016)皖01民终4364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安徽安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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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5
3
劳动争议
(2016)皖0111民初360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安徽省良实物业管理中心,安徽安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21257.22
一、被告安徽安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原告Z某某补缴2006年12月至2011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核准,双方按规定比例承担费用; 二、被告安徽安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年休假工资1875.98元、经济补偿金19381.24元; 三、被告安徽省良实物业管理中心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安徽省良实物业管理中心、安徽安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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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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