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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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川1502执4910号 | 申请人 | - | -- | 中止本院(2019)川1502民初50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4-09 |
2 | 申请保全案件 | (2019)川1502财保28号 | 申请人 | - | 313131 | 一、查封被申请人C某某与C某某共同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翠柏大道东段××号×幢×层×号房屋中属于被申请人C某某价值313131元的部分。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四川省宜宾市第三中学校提供位于翠屏区南岸叙府路西段矿泉小区×幢×层×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086元,由申请人四川省宜宾市第三中学校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19-06-17 |
3 | 其他 | (2016)川1502执1250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4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在此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8-30 |
4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6)川15民终308号 | 上诉人 | - | 15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四川省宜宾市第三中学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3-29 |
5 | 合同纠纷 | (2015)翠屏民初字第4113号 | 原告 | 原告: 四川省宜宾市第三中学校 被告: 宜宾市明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63000 | 一、被告宜宾市明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宜宾市第三中学校支付拖欠的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的租金50400元和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的房屋占用费12600元,共计63000元。
二、被告宜宾市明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向原告四川省宜宾市第三中学校支付从2015年4月1日起至上述租金付清之日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四川省宜宾市第三中学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被告宜宾市明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1-26 |
6 | 其他 | (2015)翠屏民初字第5988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L某某,四川省宜宾市第三中学校 | 50801.6 | 一、被告四川省宜宾市第三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20793.92元。
二、被告L某某的监护人L某某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12700.40元。
三、被告L某某的监护人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被告四川省宜宾市第三中学校垫付费用17307.28元。
四、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4元,减半收取为897元,由原告Z某某承担179元,由被告L某某承担179元,由被告四川省宜宾市第三中学校承担5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1-20 |
7 | 合同纠纷 | (2014)翠屏民初字第1164号 | 原告 | 原告: 四川省宜宾市第三中学校 被告: B某某 | 92000 | 准许原告四川省宜宾市第三中学校撤回对被告B某某、第三人L某某、H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四川省宜宾市第三中学校负担。 ...更多 | 2014-09-26 |
8 | 合同纠纷 | (2014)宜立民撤字第71号 | 被上诉人 | - | -- | 准予上诉人L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4-08-11 |
9 | 合同纠纷 | (2014)宜立民撤字第71号 | 被上诉人 | - | -- | 准予上诉人L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4-08-11 |
10 | 其他 | (2014)翠屏民管字第6号 | 原告 | 原告: 四川省宜宾市第三中学校 被告: B某某,L某某,H某某 | -- | 驳回L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6-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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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川1502民初889号 | 被告 | 原告: 四川省花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宜宾市第三中学校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2017-03-01 | |
2 | -- | (2015)翠屏民初字第5988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四川省宜宾市第三中学校,L某某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2015-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