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鑫澜煤矸石加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北民营企业
刘小苏
911405223171563459
10万元人民币
-
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润城镇李街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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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4条
其他
1.责令阳城县鑫澜煤矸石加工厂退还非法占用的16.31亩(10876.59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6.31亩(10876.5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工棚,恢复土地原状。2.对阳城县鑫澜煤矸石加工厂非法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0.77亩(514.25平方米),按耕地开垦费2倍的标准处以罚款31860.87元;农用地0.15亩(101.13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2022.6元;未利用地15.39亩(10261.21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102612.1元;共计136315.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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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晋城市阳城县自然资源局
2021-09-03
阳自然资处字〔2021〕(43)号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21)晋05民终311号
被上诉人
-
262185.05
一、维持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20)晋0522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撤销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20)晋0522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被上诉人W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上诉人Z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02685.05元(已支付的59500元在执行中应予折抵)。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268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3687.6元,由被上诉人W某某负担158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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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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