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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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4条 | 1.责令阳城县鑫澜煤矸石加工厂退还非法占用的16.31亩(10876.59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6.31亩(10876.5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工棚,恢复土地原状。2.对阳城县鑫澜煤矸石加工厂非法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0.77亩(514.25平方米),按耕地开垦费2倍的标准处以罚款31860.87元;农用地0.15亩(101.13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2022.6元;未利用地15.39亩(10261.21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102612.1元;共计136315.57元。 ...更多 | 2023 | 晋城市阳城县自然资源局 | 2021-09-03 | 阳自然资处字〔2021〕(43)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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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1)晋05民终311号 | 被上诉人 | - | 262185.05 | 一、维持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20)晋0522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撤销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20)晋0522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被上诉人W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上诉人Z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02685.05元(已支付的59500元在执行中应予折抵)。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268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3687.6元,由被上诉人W某某负担158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