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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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川1521执4119号 | 被执行人 | - | -- | 解除对被执行人宜宾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1-12-16 |
2 | 其他 | (2021)川1521民初6179号 | 被告 | 原告: 四川锦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宜宾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927572.68 | 一、解除原告四川锦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二、被告宜宾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四川锦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927572.68元。
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12元,减半收取1095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956元,由四川锦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7978元,被告宜宾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9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