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
徐小红
91620981MA71U8G59L
--
-
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昌盛路万豪景苑2号楼2段101铺
纳税信用等级A级4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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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8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620981MA71U8G59L
新标准
营业执照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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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9
2036-03-28
玉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甘0981民初2550号
被告
原告:
马某
被告:
鲁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公司
--
本院按原告马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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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1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甘0922民初2314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Y某某,L某某,W某某2,W某某4
被告:
M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瓜州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公司
748803.4
一、原告T某某的医疗费32630.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100元/天×21天)、后续治疗费20000元,合计54730.85元。扣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瓜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内已赔付的3600元。剩余51130.85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全部赔付; 二、原告T某某主张的误工费24573.70元(59796元/年÷365天/年×150天)、护理费12286.85元(59796元/年÷365天/年×75天)、伤残赔偿金67643.60元(33821.80元/年×20年×10%)、精神抚慰金1000元,合计105504.1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瓜州支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80226元(180000元×44.57%)。剩余25278.15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全额赔付,因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公司已先行赔付了30000元,超付了4721.85元(30000元-25278.15元)。超付的4721.85元,由原告T某某在得到赔偿后同时返还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公司; 三、原告Y某某主张的医疗费22227.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元(100元/天×39天),合计26127.27元。扣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瓜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内已赔付的3600元。剩余22527.27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全部赔付; 四、原告Y某某的误工费19658.96元(59796元/年÷365天/年×120天)、护理费9829.48元(59796元/年÷365天/年×60天)、伤残赔偿金67643.6元(33821.8元/年×20年×10%)、精神抚慰金1000元,合计98132.0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瓜州支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74610元(180000元×41.45%)。剩余23522.04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全部赔付,扣减已先行赔付的20000元,尚应赔付3522.04元; 五、原告L某某主张的医疗费9245.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100元/天×21天)、营养费1200元(20元/天×60天),合计12545.52元。扣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瓜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内已赔付的3600元。剩余8945.52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全部赔付; 六、原告L某某主张的误工费19658.96元(59796元/年÷365天/年×120天)、护理费9829.48元(59796元/年÷365天/年×60天),合计29488.4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瓜州支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22428元(180000元×12.46%)。剩余7060.44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全部赔付; 七、原告W某某2主张的医疗费4935.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100元/天×11天)、营养费220元(20元/天×11天),合计6255.87元。扣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瓜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内已赔付的3600元。剩余2655.87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全部赔付; 八、原告W某某2的护理费1802.07元(59796元/年÷365天/年×11天)。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瓜州支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1368元(180000元×0.76%)。剩余434.07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全部赔付; 九、原告W某某4的医疗费5210.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100元/天×11天)、营养费220元(20元/天×11天),合计6530.55元。扣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瓜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内已赔付的3600元。剩余2930.55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全部赔付; 十、原告W某某4的护理费1802.07元(59796元/年÷365天/年×11天)。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瓜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1368元(180000元×0.76%)。剩余434.07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全部赔付; 十一、原告T某某的鉴定费3200元、原告Y某某的鉴定费2600元、原告L某某的鉴定费1600元,合计7400元。由被告M某某承担; 十二、驳回原告T某某、Y某某、L某某、W某某2、W某某4的其它诉讼请求。 以上一至十一项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706元(已预交),减半收取3353元,由原告T某某、Y某某、L某某、W某某2、W某某4负担103元,被告M某某负担3250元。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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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甘0981民初269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C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公司
64646.8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伤残赔偿金64646.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C某某赔偿原告Z某某鉴定费2600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4元,原告负担381元,被告C某某负担7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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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甘1022民初2142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J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公司
386889.65
一、原告Q某某的医疗费35677.35元、后续治疗费22120元、误工费25564元、护理费9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残疾赔偿金64646.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600元、摩托车重置费1648元,共计163696.15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Q某某113698.8元(其中医疗费10000元已支付);剩余49997.35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Q某某34998.15元(49997.35元×70%),其余14999.2元由原告Q某某自行承担; 二、原告Q某某在得到赔偿款后立即返还被告J某某前期支付的款项9500元; 三、驳回原告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Q某某负担162元,J某某负担378元。鉴定费4000元,由Q某某负担1200元,J某某负担2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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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甘0981执1905号
其他
-
--
--
2020-10-28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甘0981民初2005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W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公司
--
准许原告M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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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4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甘09民终1329号
被上诉人
-
67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5元,由酒泉永顺路桥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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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1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甘09民终1328号
被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酒泉永顺路桥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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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1

开庭公告 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甘0981民初23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S某某,W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公司,酒泉永顺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玉门市人民法院
2022-03-03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甘0981民初23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S某某,W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公司,酒泉永顺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玉门市人民法院
2022-03-03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酒泉永顺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公司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21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甘09民终1329号
被告
原告:
酒泉永顺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S某某,W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公司,W某某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21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甘09民终1328号
被告
原告:
酒泉永顺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公司,W某某,W某某,S某某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21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甘0981民初189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S某某,W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公司,酒泉永顺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玉门市人民法院
2019-08-05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甘0981民初166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S某某,W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公司,W某某,酒泉永顺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玉门市人民法院
2019-08-05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甘0981民初166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S某某,W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公司,W某某
玉门市人民法院
2019-07-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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