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王焱
91110302757704499T
5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2号1幢一层B107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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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1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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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J1000002866206
旧标准
--
变更
--
--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
91110302757704499T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北京同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04-01-02
2099-12-3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裁判文书 1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京0108执恢1502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1)京0108执恢15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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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
2
其他
(2020)京0113民初4266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北京市顺义区妇幼保健院,北京北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同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驳回M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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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0
3
合同纠纷
(2019)京0108民初35007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同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太和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1692042
一、北京太和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同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1692042元; 二、驳回北京同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88元(北京同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同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439元,已交纳;由北京太和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负担864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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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4
合同纠纷
(2019)京0108执18028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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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
5
其他
(2018)苏0115民初5153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同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
11300
被告J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北京同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11300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96元,由原告同仁物业公司负担46元,被告J某某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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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8
6
合同纠纷
(2018)苏0115民初5154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同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8500
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北京同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8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96元,由原告同仁物业公司负担46元,被告C某某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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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8
7
其他
(2018)苏0115民初5150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同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13300
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北京同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13300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26元,由原告同仁物业公司负担56元,被告X某某负担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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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8
8
其他
(2017)京02民终651号
其他
-
--
--
2018-01-04
9
劳动争议
(2016)京02民终10254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L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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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7
10
劳动争议
(2016)京0101民初1704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北京同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驳回L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计五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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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2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18)苏0115民初5150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同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18-05-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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