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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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5)天刑再初字第1号 | 其他 | - | 42000 | 一、撤销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C某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
二、维持(2015)天刑二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中的对被告人C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已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的判决部分;连同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拘役二个月(拘役已执行),并处罚金二万一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实际羁押的十七个月二十八天,刑期自2015年10月4日起至2017年4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更多 | 2015-11-20 |
2 | 其他 | (2015)天刑再初字第2号 | 其他 | - | 16000 | 一、维持(2014)天刑二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责令被告人Z某某退赔被害人B某某的经济损失。
二、撤销(2014)天刑二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Z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原判未执行的七个月二十一天,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三、原审被告人Z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原判决被告人Z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四个月八天予以扣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更多 | 2015-11-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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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抢劫罪 | (2016)苏0402刑再2号 | 原告 | 原告: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2016-04-27 | |
2 | -- | (2015)天刑初字第267号 | 原告 | 原告: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 L某某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2015-11-04 | |
3 | 盗窃罪 | (2015)天刑再初字第1号 | 原告 | 原告: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2015-09-25 | |
4 | -- | (2015)天刑初字第145号 | 原告 | 原告: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 Z某某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2015-06-16 | |
5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2014)天刑再初字第1号 | 原告 | 原告: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2014-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