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正常 长三角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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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5)天刑再初字第1号
其他
-
42000
一、撤销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C某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 二、维持(2015)天刑二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中的对被告人C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已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的判决部分;连同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拘役二个月(拘役已执行),并处罚金二万一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实际羁押的十七个月二十八天,刑期自2015年10月4日起至2017年4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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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0
2
其他
(2015)天刑再初字第2号
其他
-
16000
一、维持(2014)天刑二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责令被告人Z某某退赔被害人B某某的经济损失。 二、撤销(2014)天刑二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Z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原判未执行的七个月二十一天,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三、原审被告人Z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原判决被告人Z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四个月八天予以扣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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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8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抢劫罪
(2016)苏0402刑再2号
原告
原告: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2016-04-27
2
--
(2015)天刑初字第267号
原告
原告: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
L某某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2015-11-04
3
盗窃罪
(2015)天刑再初字第1号
原告
原告: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2015-09-25
4
--
(2015)天刑初字第145号
原告
原告: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
Z某某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2015-06-16
5
虐待被监管人罪
(2014)天刑再初字第1号
原告
原告: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2014-04-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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