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
孙栋
91510000669569186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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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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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75

法院公告 13

开庭公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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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经查,你分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基金销售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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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我局决定对你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
四川证监局
2023-08-16
四川证监局202346号
2
贷款“三查”不尽职,贷款资金被挪用
其他
罚款人民币40万元
400000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2020-01-22
川银保监罚字〔2020〕27号
3
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贷款“三查”不尽职、贷款资金被挪用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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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监督检查不合格、违规情况及质量事故
警告,罚款人民币6.5万元
65000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2020-01-22
川银保监罚字〔2020〕25号
4
未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告单位账户开立、撤销信息;未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告个人账户开立信息;未按规定进行特约商户管理;未建立条码支付收单交易风险监测系统;违反规定在直连接口下新增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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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对该行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82万元
1820000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2019-12-18
成银罚字〔2019〕13号
5
违反相关监管规定转嫁经营成本,让借款人承担贷款抵押物评估费。
其他
罚款十五万元
150000
四川银监局
2017-06-05
川银监罚字〔2017〕22号
6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其他
对机构处以人民币50万元罚款、对相关负责人处以共计人民币19万元罚款
190000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2015-12-24
成银罚字〔2015〕7号

裁判文书 7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渝87民终1164号
其他
-
--
本案按上诉人钟某成、何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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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3
2
--
(2022)川01民终19535号
其他
-
--
本案按上诉人K某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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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2
3
--
(2022)川01民终22010号
其他
-
--
准许上诉人X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17.63元,减半收取2908.82元,由上诉人X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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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0
4
合同纠纷
(2022)川0104民初6482号
其他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
34473.42
一、被告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给付信用卡本金26752.76元,利息及费用6420.66元(截止2022年4月18日)、律师费13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负担36元,由被告何**负担32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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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6
5
合同纠纷
(2022)川0104民初6532号
其他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
被告:
D某某
14077.21
一、被告D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给付信用卡本金9989.27元,利息1266.81元、费用(包括违约金和手续费)1521.13元(截止2022年4月16日),律师费13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元,被告D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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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6
6
合同纠纷
(2022)川0104民初6503号
其他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
被告:
W某某
62686.39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给付信用卡本金49505.15元,利息及费用11881.24元(截止2022年4月17日)、律师费13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负担58元,被告W某某负担6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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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3
7
合同纠纷
(2022)川0104执恢180号
其他
-
--
--
2022-01-20
8
--
(2021)川0104民初19123号
其他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
被告:
R某某
233981.5
一、被告R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27166.5元,支付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11月23日的罚息这8084.3元。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775%计算;复利以尚欠罚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 二、被告R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律师费代理费68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3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11元,由被告R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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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9
合同纠纷
(2021)川0104执1281号
其他
-
--
--
2021-11-04
10
其他
(2021)川0104执8358号
其他
-
--
--
2021-11-01

法院公告 13

-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川0402民初2013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被告:
C某某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2024-05-14
2
--
(2024)川0402民初2012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被告:
L某某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2024-05-14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川0106民初8860号
其他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沙湾支行
被告:
Y某某,L某某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2023-08-10
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川0106民初8860号
第三人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沙湾支行
被告:
Y某某,L某某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2023-08-10
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川0106民初8860号
第三人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沙湾支行
被告:
Y某某,L某某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2023-08-10
6
服务合同纠纷
(2022)川0193民初13212号
第三人
原告:
C某某
被告:
四川驰诚鑫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2-12-14
7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0)川1402民初4130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四川传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2020-12-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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