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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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2

法院公告 9

开庭公告 155

裁判文书 2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津01民辖终322号
第三人
-
--
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4民初446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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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2
合同纠纷
(2021)津01民终2128号
第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223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华秀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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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3
合同纠纷
(2021)津0101民初2978号
第三人
原告:
天津五大道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天津市彩虹食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284507.26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彩虹食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五大道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欠付租金132429.62元及自2021年2月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以欠付租金132429.6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彩虹食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五大道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欠付租金38962.04元及自2020年1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以欠付租金38962.0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彩虹食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五大道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欠付租金113115.60元及自2020年12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以欠付租金113115.6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3元,减半收取计2801.5元,保全费1954.4元,由被告天津市彩虹食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五大道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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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4
合同纠纷
(2021)津民申332号
第三人
-
--
驳回天津开发区亚达钢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1-04-12
5
合同纠纷
(2020)津01民终6073号
第三人
-
26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上诉人天津开发区亚达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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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6
合同纠纷
(2019)津0101民初7740号
第三人
原告:
天津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
被告:
天津开发区亚达钢铁有限公司,刘建国,天津市南开区乐乐彤旺火锅店,天津市南开区红满堂足道馆,天津市南开区明月烧烤店,天津市南开区杨静饭店,天津市建豪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520000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开发区亚达钢铁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乐乐彤旺火锅店、天津市南开区红满堂足道馆、天津市南开区明月烧烤店、天津市南开区杨静饭店、天津市建豪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将占用的位于本市南开区××号院内的房屋及土地腾空并由被告天津开发区亚达钢铁有限公司拆除本市南开区××号院内其搭建的建筑物后交还原告天津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开发区亚达钢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的房屋租金260000元,及自2016年12月1日至被告天津开发区亚达钢铁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乐乐彤旺火锅店、天津市南开区红满堂足道馆、天津市南开区明月烧烤店、天津市南开区杨静饭店、天津市建豪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照每年租金260000元计算; 三、驳回原告天津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00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开发区亚达钢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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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7
7
合同纠纷
(2020)津0101民初2762号
第三人
原告:
天津五大道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天津市河北区董徐烧酒店,G某某
80003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河北区董徐烧酒店给付原告天津五大道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的租金5万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河北区董徐烧酒店给付原告天津五大道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万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河北区董徐烧酒店和被告G某某共同给付原告天津五大道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7月18日期间的占用费3元;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天津五大道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退还被告天津市河北区董徐烧酒店押金2万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425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1025元(二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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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8
物权保护纠纷
(2019)津0101民初6165号
第三人
原告:
天津市演出公司
6000000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天津市和平区澡友大众浴池将其占用的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59号临鞍山道一侧,房屋面积约1000平米的房屋腾空交天津市演出公司收回;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计26900元。全部由天津市和平区澡友大众浴池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给付天津市演出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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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1
9
合同纠纷
(2019)津民申1517号
第三人
-
--
驳回天津市排水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9-10-22
10
合同纠纷
(2019)津01民再36号
第三人
-
236167
一、撤销本院(2018)津01民终2679号民事裁定及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1民初43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842.5元,退还被申请人满城县人民政府驻天津办事处;再审案件受理费6223元,由再审申请人天津金融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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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法院公告 9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北区伊清园面条馆、H某某、H某某、H某某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2020-04-03
2
裁判文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H某某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2020-04-03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H某某也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2019-10-13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北区伊清园面条馆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2019-10-13
5
裁判文书
返还原物纠纷
L某某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19-07-09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平安通顺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2019-01-31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返还原物纠纷
天津平安通顺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天津泓通保险公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2019-01-27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返还原物纠纷
L某某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19-01-17
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华宝宝服饰店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15-07-08

开庭公告 15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天津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
被告:
天津市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天津开发区亚达钢铁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3-10-18
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第三人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3-06-29
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第三人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3-06-14
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第三人
原告:
天津开发区亚达钢铁有限公司,天津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2-07-11
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第三人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2-07-11
6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第三人
原告:
天津开发区亚达钢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2-07-11
7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津0104民初2581号
第三人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2-04-14
8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其他
原告:
天津五大道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圣合鑫餐饮有限公司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2-03-30
9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其他
原告:
天津五大道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圣合鑫餐饮有限公司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2-03-09
10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其他
原告:
天津五大道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圣合鑫餐饮有限公司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2-03-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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