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建筑工程一级
钱江杯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谭松坤
913304837856743469
20000万元人民币
江西省 江苏省 安徽省更多(7)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石门工业园区环城南路3号
浙江立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14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428

    供应商 3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5

    中标 587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25

    工法 3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1 历史 1 >

行政处罚 5 历史 7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3

裁判文书 129

法院公告 5

开庭公告 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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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2年5月20日,我局接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函(海建函〔2022〕19号)反映“浙江伟奕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60万高档装饰面料新建项目(1#-2#车间、地下室)”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问题如下:1.该项目悬挑钢平台的主体连接方式未按照悬挑卸料钢平台搭设专项施工方案中的预埋U形钢筋方案施工,现场采用螺栓螺帽方式,且做法不规范,缺少螺帽进行固定;2.施工升降机卸料平台未组织危大工程验收且已投入使用。综上,项目施工单位浙江立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二十一条之规定,涉嫌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未对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经初查该情况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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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经查明,被处罚人浙江立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接施工位于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新丰路南侧、园区路西侧9#地块“浙江伟奕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60万高档装饰面料新建项目(1#-2#车间、地下室)”项目,实际施工过程中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中方案施工,且未组织危大工程验收并已投入使用。于2022年5月9日被依法查获。后查实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浙江立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一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未按照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及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新增事项第5条、第6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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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11-01
嘉海综执罚决字〔2022〕第01-0057号
2
--
其他
主要违法事实:二0二一年三月十四日,浙江立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流动人口陈某建立了劳动关系,浙江立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者陈某的相关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后于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立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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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梧桐派出所
2021-04-29
桐公(梧)行罚决字〔2021〕03221号
3
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职的违法行为
其他
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对查实并开展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体、责任人员计入海盐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07-09
--
4
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
其他
罚款壹百元
100
平湖市市公安局
2018-10-11
平公(独山港)行罚决字〔2018〕12399号
5
未按吴质安监(停)2017-014、吴质安监(联)2017-031要求对新凤鸣集团湖州中石科技有限公司新建CP11聚酯楼进行停工整改,安全生产排查治理不到位,现场安全隐患多;安全管理不到位,项目部管理人员到位差;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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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按照《湖州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暂行办法》第6条第10、12、16、21款,湖州市吴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对该公司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且公示3个月(自2017年8月10日至2017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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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08-10
--

信用中国 1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浙税)许准字﹝2022﹞第(672)号
新标准
330483240424898227643
业务需要
2022-01-13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
(浙税)许准字﹝2022﹞第(8062)号
新标准
330483240424898227639
业务需要
2022-07-15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3
(浙税)许准字﹝2022﹞第(7533)号
新标准
330483240424898612865
业务需要
2022-06-17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4
330000240130850406452
新标准
330000240130850406452
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4-01-30
2099-12-3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5
330000240118842066758
新标准
330000240118842066758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
2024-01-18
2099-12-3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6
330000210428872637489
新标准
330000210428872637489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延续)
2021-04-28
2099-12-31
省建设厅
7
330483210105889451360
新标准
330483210105889451360
建筑业企业资质市级认定(变更)
2021-01-08
2099-12-31
省建设厅
8
330483200228217918671
新标准
330483200228217918671
浙江立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2020-02-28
2099-12-31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12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浙0411民初2190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L某某,浙江立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创品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190000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M某某工程款19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9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95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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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5
2
--
(2023)浙0411民初1223号
被告
原告:
嘉兴市秀洲区新城万达钢管租赁站
被告:
浙江立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
397257.8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嘉兴市秀洲区新城万达钢管租赁站租金227574.9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2592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4982.9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嘉兴市秀洲区新城万达钢管租赁站律师费13000元; 三、被告L某某对被告Z某某154982.90元租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嘉兴市秀洲区新城万达钢管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6元、减半收取2953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被告L某某对其中1700元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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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7
3
--
(2023)浙0483执1980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砀山县华盛废旧物资再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立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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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3
4
--
(2022)浙0402民初7952号
其他
-
92715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92715元及逾期利息(以9271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2年7月11日计算至被告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原告承担6082元,由被告承担2118元,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嘉兴南湖支行,账号为:xxxxxx,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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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0
5
--
(2023)浙0481执1927号
被执行人
-
--
关于本院执行的(2023)浙0481执1927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S某某与被执行人浙江立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执行依据:(2023)浙0481诉前调确859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23年5月17日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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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7
6
--
(2023)浙0421民初618号之二
被告
原告:
嘉善帝隆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立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L某某
--
准许原告嘉善帝隆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因当事人申请撤诉,故免交;本案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嘉善帝隆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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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1
7
--
(2023)浙0483民初425号
被告
原告:
嘉兴市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立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嘉兴市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110元,保全案件执行费2020元,合计813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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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6
8
--
(2023)浙0402民初1216号
被告
原告:
黄山皇嘉门窗制作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立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L某某,浙江兰光精密机电有限公司
128000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山皇嘉门窗制作有限公司工程款12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2元,由原告负担160元,被告L某某负担14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交费账户户名: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嘉兴南湖支行,账号为:×××,逾期交纳将移送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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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7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浙04民终1145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嘉善县天凝镇佑洋建材经营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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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8
10
--
(2022)浙0702民初8965号
原告
原告:
浙江立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116713.71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立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险金116713.71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立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立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3元,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担13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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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31

法院公告 5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
L某某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3-06-27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L某某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3-03-16
3
公示催告
--
--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10-11
4
裁判文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Z某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5-12-16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Z某某
[浙江]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5-01-17

开庭公告 28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0483民初2450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浙江立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4-04-22
2
--
(2024)浙0421民初953号
原告
原告:
浙江立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嘉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4-04-12
3
--
(2024)浙0421民初953号
原告
原告:
浙江立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嘉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4-04-12
4
--
(2024)浙0402民初168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浙江立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湖分公司,浙江立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4-04-11
5
--
(2024)浙0411民初932号
被告
原告:
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丰金挖机租赁服务部
被告:
J某某,浙江立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L某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4-03-28
6
--
(2024)浙0481民诉前调2754号
被申请人
-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4-03-25
7
--
(2024)浙04民终550号
上诉人
-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08
8
--
(2024)浙0483民初596号
被告
原告:
浙江东巷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立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七星分公司,浙江立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4-02-22
9
--
(2023)浙0402民诉前调10773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L某某,浙江立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浙江立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4-02-01
10
--
(2023)浙0421民诉前调6848号
原告
原告:
浙江立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嘉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4-01-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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