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泰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夏绍平
91430800557648795B
1000万元人民币
-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大道都市金苑A栋1单元2703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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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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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当事人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周**、张**、米**、罗*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且限期未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十三的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其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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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十三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其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营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一下罚款:(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停产停业整顿15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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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花垣县市场监督局
2022-08-26
花市监行处字〔2022〕52号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TS3343262-2025
新标准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电梯安装(含修理)
2021-10-12
2025-10-11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张永国税 许准 〔2017〕 30 号
新标准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2017-02-16
2099-12-31
张家界市国税局
3
﹝2018﹞11号
新标准
办理工伤认定。
办理工伤认定。
2018-11-16
2099-12-31
市人社局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湘0811执389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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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30
2
劳动争议
(2022)湘0811民初502号
被告
原告:
袁某某
被告:
湖南泰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
一、袁某某与湖南泰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袁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袁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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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7
3
合同纠纷
(2019)湘0723民初1358号
原告
原告:
湖南泰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澧县金富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31600
准予湖南泰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计295元,由湖南泰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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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湘0723执686号
申请人
-
--
终结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8)湘0723执6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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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4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湘0723民初1079号
原告
原告:
湖南泰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62000
一、X某某应偿付湖南泰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62000元; 二、驳回湖南泰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并将款项汇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户名:澧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账号:190807202920001076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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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6
6
督促程序案件
(2018)湘0723民督79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8)湘0723民督7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600元,由申请人湖南泰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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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9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鄂0104民初4452号
被告
原告:
武汉同步西尼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泰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2024-06-13
2
劳动争议
(2022)湘0811民初502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湖南泰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2022-08-29
3
合同纠纷
(2022)湘0811民初252号
原告
原告:
湖南泰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界春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Y某某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2022-06-06
4
服务合同纠纷
(2019)湘0723民初2252号
原告
原告:
湖南泰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澧县金富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澧县人民法院
2019-11-20
5
合同纠纷
(2019)湘0723民初1358号
原告
原告:
湖南泰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澧县金富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澧县人民法院
2019-07-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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