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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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832号 | 被上诉人 | - | 12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X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8-12 |
2 | 其他 | (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193号 | 被上诉人 | - | 1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5-05 |
3 | 合同纠纷 | (2014)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185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武汉市蔡甸区玉贤镇人民政府,J某某,L某某,J某某,H某某 | 16000 | 驳回原告X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当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款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武汉市法院诉讼费分户;帐号:079××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03-19 |
4 | 其他 | (2014)鄂蔡甸行初字第00016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武汉市蔡甸区玉贤镇人民政府 | 10000 | 驳回原告W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帐号0795010400003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01-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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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玉贤街道办事处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22-05-10 | |
2 | -- | (2014)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185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姜诗雄农村经营户,姜小黑农村经营户,武汉市蔡甸区玉贤镇人民政府,刘泽民农村经营户,武汉市蔡甸区玉贤镇东山村村民委员会,何伦全农村经营户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2015-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