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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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厂房内两处室内消火栓被遮挡 | 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 | 6000 | 淮南市大通区消防救援大队 | 2023-02-05 | 淮大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8号 | |
2 | -- | 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 | 6000 | 淮南市大通区消防救援大队 | 2023-02-05 | 淮大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8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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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皖路政许〔2016〕1400003号 | -- | 皖D30848超限运输车辆跨省、省内设区的市行驶公路审批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审批 | -- | -- | 淮南市公路管理局 | |
2 | JY33404021003750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单位食堂(其他食堂) | 2023-11-01 | 2028-10-31 | 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皖﹞JZ安许证字﹝2022﹞046929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 | 2022-10-09 | 2025-10-08 | 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4 | D334354365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 2022-09-23 | 2027-09-23 | 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5 | 皖南路政许〔2015〕1400006号 | -- | 皖D23791超限运输车辆跨省、省内设区的市行驶公路审批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审批 | -- | -- | 淮南市公路管理局 | |
6 | 91340400697366140A | 营业执照 | 变更营业执照 | 2022-09-15 | 2099-12-31 | 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淮国税许准字【2016】664号 | -- | 你单位于2016年04月22日提出的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申请,我机关已经于2016年04月22日受理。经审查,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该项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淮南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
8 | 皖南路政许〔2015〕1400002号 | -- | 皖D30848超限运输车辆跨省、省内设区的市行驶公路审批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审批 | -- | -- | 淮南市公路管理局 | |
9 | 皖路政许〔2015〕1400001号 | -- | 皖D23791超限运输车辆跨省、省内设区的市行驶公路审批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审批 | -- | -- | 淮南市公路管理局 | |
10 | 皖南路政许〔2015〕1400005号 | -- | 皖D30848超限运输车辆跨省、省内设区的市行驶公路审批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审批 | -- | -- | 淮南市公路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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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皖0322民初89号 | 原告 | 原告: 淮南国润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蚌埠潜龙置业有限公司 | 468000 | 被告蚌埠潜龙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淮南国润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36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8000元,合计46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20元,由被告蚌埠潜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5-14 |
2 | 劳动争议 | (2019)皖04民终166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淮南国润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3-04 |
3 | 合同纠纷 | (2019)皖1502民初6号 | 第三人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470000 | 准予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50元,依法减半收取417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更多 | 2019-02-26 |
4 | 其他 | (2019)皖0402执23号 | 其他 | - | -- | -- | 2019-01-17 |
5 | 劳动争议 | (2018)皖0402民初1314号 | 原告 | 原告: 淮南国润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32500 | 一、驳回原告淮南国润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淮南国润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被告L某某经济补偿金32,50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淮南国润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和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1-13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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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示催告 | -- | 芜湖百益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15-08-0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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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皖0403民初10113号 | 原告 | 原告: 淮南国润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泉山湖置业有限公司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2022-11-24 | |
2 | 劳动争议 | (2018)皖0402民初1314号 | 原告 | 原告: 淮南国润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 2018-11-05 | |
3 | 劳动争议 | (2018)0402民初1314号 | 原告 | 原告: 淮南国润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 2018-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