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城区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正常 华中
杜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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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2.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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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1)鄂03民终1221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十堰市城区公路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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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2
劳动争议
(2019)鄂0302民初3772号
原告
原告:
十堰市城区公路管理局
被告:
L某某
73061.84
一、撤销原告十堰市城区公路管理局作出的解除与被告L某某间聘用合同关系的决定,由原告十堰市城区公路管理局为被告L某某安排工作岗位; 二、被告L某某支付原告十堰市城区公路管理局垫付的L某某个有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60345.44元、职业年金12716.40元,合计73061.84元; 三、驳回原告十堰市城区公路管理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十堰市城区公路管理局负担。 上述执行事项,如逾期未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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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3
劳动争议
(2020)鄂0302民初1626号
原告
原告:
十堰市城区公路管理局
被告:
K某某
--
一、原告十堰市城区公路管理局与被告K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十堰市城区公路管理局支付被告K某某各项工伤待遇合计85274.38元; 二、驳回原告十堰市城区公路管理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十堰市城区公路管理局负担,退还原告十堰市城区公路管理局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账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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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4
合同纠纷
(2018)鄂03民终1567号
被上诉人
-
6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900元,由M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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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3
5
合同纠纷
(2017)鄂0302民初1013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十堰市银路产业公司,十堰市公路管理局,十堰市城区公路管理局
610000
驳回原告M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900元及公告费260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账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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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9
6
其他
(2017)鄂03行终5号
上诉人
-
10000
准许上诉人十堰市城区公路管理局撤回上诉。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5)鄂茅行初字第00102号行政判决不再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十堰市城区公路管理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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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0
7
合同纠纷
(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174号
被告
原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
被告:
十堰市城区公路管理局
11200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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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7
8
其他
(2015)鄂茅箭行初字第00102号
原告
原告:
十堰市城区公路管理局
被告: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十堰市人民政府
10000
驳回原告十堰市城区公路管理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十堰市城区公路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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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5
9
其他
(2015)鄂张湾行非审字第00043号
被申请人
-
--
准予申请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人十堰市城区公路管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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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3
10
其他
(2015)鄂茅箭行非审字第00002号
被执行人
-
--
对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十土资罚字(2014)3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人执行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以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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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2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民间借贷纠纷
十堰市银路产业公司、十堰市公路管理局、十堰市城区公路管理局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2017-09-05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2020)鄂0302民初1621号
原告
原告:
十堰市城区公路管理局
被告:
K某某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2020-07-21
2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十堰市城区公路管理局,十堰市公路管理局,十堰市银路产业公司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2017-12-07
3
--
(2015)鄂茅箭行初字第00102号
原告
原告:
十堰市城区公路管理局
被告:
十堰市人民政府,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2016-03-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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