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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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2-07-09 |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2-10-31 |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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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川1402执1651号 | 其他 | - | -- | -- | 2018-08-13 |
2 | 合同纠纷 | (2017)川1402民初586号 | 被告 | 原告: 康寄生 被告: 四川瑞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06.82 | 被告四川瑞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康寄生违约金5006.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四川瑞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6-12 |
3 | 合同纠纷 | (2017)川1402民初1465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四川瑞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6543 | 被告四川瑞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违约金65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四川瑞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5-16 |
4 | 其他 | (2017)川1402民初1168号 | 其他 | - | -- | -- | 2017-04-17 |
5 | 合同纠纷 | (2017)川1402民初911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四川瑞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560.77 | 一、被告四川瑞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1560.77元;
二、驳回原告H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11元,被告四川瑞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3-30 |
6 | 合同纠纷 | (2017)川1402民初816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X某某 被告: 四川瑞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6626.6 | 被告四川瑞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Z某某、X某某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662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四川瑞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3-27 |
7 | 合同纠纷 | (2017)川1402民初817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四川瑞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准予原告C某某撤回对被告四川瑞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更多 | 2017-03-24 |
8 | 合同纠纷 | (2017)川1402民初49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S某某 被告: 四川瑞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L某某、S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L某某、S某某负担。 ...更多 | 2017-03-09 |
9 | 合同纠纷 | (2017)川1402民初495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四川瑞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准予原告Y某某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 2017-02-28 |
10 | 合同纠纷 | (2016)川1402民初3523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四川瑞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814 | 由被告四川瑞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违约金4814.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四川瑞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11-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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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川1402民初586号 | 被告 | 原告: K某某 被告: 四川瑞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2017-06-12 | |
2 | 其他 | (2017)川1402民初816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X某某 被告: 四川瑞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2017-03-27 | |
3 | 其他 | (2016)川1402民初3523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四川瑞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2016-11-16 | |
4 | 其他 | (2016)川1402民初1970号 | 被告 | 原告: P某某 被告: 四川瑞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2016-06-27 | |
5 | 其他 | (2016)川1402民初1974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四川瑞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2016-06-27 | |
6 | 其他 | (2016)川1402民初1971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四川瑞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2016-06-27 | |
7 | 其他 | (2016)川1402民初1972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四川瑞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2016-06-24 | |
8 | 其他 | (2016)川1402民初1973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四川瑞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2016-06-24 | |
9 | 其他 | (2016)川1402民初1666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四川瑞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2016-06-13 | |
10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6)川1402民初166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四川瑞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2016-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