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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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点排污单位 | 依法披露 | -- |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 2023-03-09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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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3民终285号 | 被告 | - | -- | 本案按上诉人东南(福建)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4-01-1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辽0102民初1751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东南(福建)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佳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D某某的起诉。原告D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2-13 |
3 | 合同纠纷 | (2023)闽0121民初349号 | 被告 | 原告: 福州新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东南(福建)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5373 | 一、东南(福建)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州新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报酬2373元;二、东南(福建)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州新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东南(福建)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东南(福建)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25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至本院,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2-01 |
4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1)京0115民初26918号 | 被告 | 原告: 北京京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东南得利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东南(福建)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 | 准许北京京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东南得利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东南(福建)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京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更多 | 2022-04-12 |
5 | 劳动争议 | (2022)闽01民终810号 | 被告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C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2-22 |
6 | 劳动争议 | (2022)闽01民终176号 | 其他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C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2-14 |
7 | 劳动争议 | (2022)闽01民终175号 | 其他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F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2-08 |
8 | 合同纠纷 | (2020)闽民终1615号 | 上诉人 | - | 17191295.36 | 一、维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二、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支付17191295.36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偿清之日止)。
四、驳回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42722元,由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负担20802元,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1219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2400元由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4455元,由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负担161元,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20429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12-24 |
9 | 合同纠纷 | (2021)粤0104民初24418号 | 被告 | 原告: 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黄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 241867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重庆黄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31867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重庆黄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31867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重庆黄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四、被告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黄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黄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88元,由被告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被告重庆黄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16 |
10 | 合同纠纷 | (2021)粤0104民初24416号 | 被告 | 原告: 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黄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 582000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重庆黄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572000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重庆黄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572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重庆黄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四、被告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黄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黄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15元,由被告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被告重庆黄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16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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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惠州市凯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2023-01-31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惠州市凯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2023-01-15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惠州市凯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2022-11-17 | |
4 | 地方法院公告 | 广告合同纠纷 | 重庆黄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1-12-17 | |
5 |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L某某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2020-10-27 | |
6 | 裁判文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L某某,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2020-10-21 |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L某某,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2020-05-28 | |
8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惠州市润东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07 | |
9 | 裁判文书 | 诉前财产保全 | 惠州市润东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2017-12-19 | |
10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买卖合同纠纷 | 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惠州市润东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2017-09-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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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上诉人 | -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21 | |
2 | -- | (2024)闽01民终3395号 | 上诉人 | -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21 | |
3 | -- | (2024)闽01民终3395号 | 上诉人 | -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21 | |
4 | -- | -- | 被上诉人 | -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14 | |
5 | -- | (2024)闽01民终3338号 | 被上诉人 | -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14 | |
6 | -- | (2023)闽0121民初9598号 | 被告 | 原告: 沈阳航天三菱汽车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东南(福建)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2024-02-21 | |
7 | -- | -- | 被告 | 原告: 沈阳航天三菱汽车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东南(福建)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2024-02-21 | |
8 | 合同纠纷 | (2023)闽0121民初9598号 | 被告 | 原告: 沈阳航天三菱汽车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东南(福建)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2023-12-06 | |
9 | 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沈阳航天三菱汽车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东南(福建)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2023-12-06 | |
10 |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锦州锦恒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南(福建)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