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三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谭琴玲
9142280057985280XQ
200万元人民币
-
湖北省恩施市航空大道171号(广城金港写字楼904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7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1

    供应商 0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7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2

裁判文书 83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52

信用中国 5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恩施州人社许可﹝2024﹞4号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变更注册资本
2024-03-21
2026-10-10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梯11鄂06197﹝21﹞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电梯使用登记
2020-12-27
2099-12-31
宣恩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3
梯11鄂06195﹝21﹞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电梯使用登记
2020-12-27
2099-12-31
宣恩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4
梯11鄂Q00407(17)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电梯使用登记
2017-11-07
2099-12-31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5
梯11鄂Q2248(17)
新标准
电梯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登记
2017-09-05
2099-12-31
恩施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6
梯11鄂02658(19)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电梯使用登记
2018-12-30
2099-12-31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7
梯11鄂Q00402(17)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电梯使用登记
2017-11-07
2099-12-31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8
(鄂)质检(26029)许准字〔2017〕2585 号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2017-11-07
2099-12-30
恩施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9
梯11鄂Q2022(17)
新标准
电梯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登记
2017-09-05
2099-12-31
恩施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10
梯11鄂Q00401(17)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电梯使用登记
2017-11-07
2099-12-31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裁判文书 8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鄂2801民初12655号
原告
原告:
恩施州三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Y某某
736.4
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恩施州三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36.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被告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 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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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7
2
合同纠纷
(2021)鄂2801民初12654号
原告
原告:
恩施州三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
2189.11
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恩施州三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189.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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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7
3
劳务合同纠纷
(2021)鄂2801民初87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恩施州三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一、被告恩施州三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L某某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及检查费等损失共计14275.20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44,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市支行营业部,户名:恩施市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298.60元,减半收取计149.3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42.30元,被告恩施州三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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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4
合同纠纷
(2021)鄂2801民初4318号
原告
原告:
恩施州三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Y某某
--
准许原告恩施州三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恩施州三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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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5
合同纠纷
(2021)鄂2801民初4183号
原告
原告:
恩施州三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T某某
3123
被告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恩施州三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7年5月30日至2020年5月29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312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被告T某某负担。 本判决在送达中如需公告,公告费由被告T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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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6
合同纠纷
(2021)鄂2801民初4181号
原告
原告:
恩施州三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D某某,L某某
10000
准许原告恩施州三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本院决定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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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7
合同纠纷
(2021)鄂2801民初4177号
原告
原告:
恩施州三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D某某,Y某某
10000
准许原告恩施州三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恩施州三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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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8
合同纠纷
(2021)鄂2801民初4178号
原告
原告:
恩施州三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Q某某
10000
准许原告恩施州三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恩施州三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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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9
合同纠纷
(2021)鄂2801民初4180号
原告
原告:
恩施州三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S某某,H某某
10000
准许原告恩施州三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恩施州三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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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10
合同纠纷
(2020)鄂2801民初6821号
原告
原告:
恩施州三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Y某某,X某某
2970.6
被告X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恩施州三鑫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费2970.60元。 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恩施市农业银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恩施市人民法院,账号:17×××4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进行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被告X某某、Y某某共同负担。本判决书在送达中如需进行公告,公告费用由造成公告原因的当事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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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H某某
恩施市人民法院
2024-05-08

开庭公告 5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鄂2801民初1228号
原告
原告:
恩施州三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H某某
恩施市人民法院
2024-06-24
2
其他
--
申请人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02-28
3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鄂2801民初12651号
原告
原告:
恩施州三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H某某
恩施市人民法院
2021-11-30
4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鄂2801民初12659号
原告
原告:
恩施州三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W某某
恩施市人民法院
2021-11-30
5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鄂2801民初12655号
原告
原告:
恩施州三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Y某某
恩施市人民法院
2021-11-30
6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鄂2801民初12654号
原告
原告:
恩施州三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
恩施市人民法院
2021-11-30
7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恩施州三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F某某
恩施州恩施市人民法院
2021-11-30
8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鄂2801民初12653号
原告
原告:
恩施州三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Y某某
恩施市人民法院
2021-11-30
9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鄂2801民初12666号
原告
原告:
恩施州三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
恩施市人民法院
2021-11-30
10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鄂2801民初12660号
原告
原告:
恩施州三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T某某
恩施市人民法院
2021-11-3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