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医院

正常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李斌飞
12442000457265308H
129642.87万元
-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2200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项;拟建项目2项;中标业绩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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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2

    供应商 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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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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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 1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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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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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历史 30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15

裁判文书 136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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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1年5月1日-2023年6月30日期间存在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超标准收费、过度检查等问题。共五大类115小项,涉及医保基金损失金额共计13656141.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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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处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的1倍罚款(大写)壹仟叁佰陆拾伍万陆仟壹佰肆拾壹元捌角柒分(¥13656141.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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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6142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3-12-05
中医保行罚字2023第00003号
2
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其他
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行为不予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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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9-18
中市监处执三〔2021〕31号
3
当事人于2020年5月1日起从中山雅淇防护服装有限公司购进使用的上述“灭菌型”医用一次性防护服为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共购进1253套,购进单价50元/套,货值金额62650元,被扣押的1238套涉案产品被我局依法解除扣押后,已作退货处理;另你单位在购进上述“灭菌型”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时未查验相应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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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警告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9-18
中市监执三处字〔2021〕32号
4
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对中山市人民医院使用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生产单位:中山市雅淇防护服装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200728,型号规格:连体衣(非灭菌)175)进行专项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J21010048)显示该“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判定为不合格,经复检仍不合格。中山市人民医院购进上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共35套,货值金额为1750.00元,均用于抽样送检,无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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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其他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8-17
中市监不予处执三〔2021〕46号

信用中国 11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81122024040003
新标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理建筑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黄证融合业务)
2024-04-16
2099-12-31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2
粤卫麻证字﹝2024﹞第AA01M49293号
新标准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变更
2024-04-17
2026-05-22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3
281112024040002
新标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办理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024-04-03
2099-12-31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4
中山自然资林许准﹝2024﹞7号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批准林木采伐
2024-03-14
2025-03-31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5
20240110
新标准
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制剂名称】复方薄荷脑滴鼻液【批准文号】粤药制字Z20140146【剂型】滴鼻剂【规格】复方
2024-03-06
2027-03-05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6
粤卫放证字﹝2019﹞12第00001号
新标准
放射诊疗许可证
放射诊疗许可证(增加和注销设备)
2024-03-07
2099-12-31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7
粤BCSQ20240019
新标准
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制剂名称】复方硼砂漱口液【批准文号】粤药制字Z20140172【剂型】洗剂【规格】复方
2024-03-15
2026-09-14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8
20240114
新标准
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制剂名称】呋喃西林溶液【批准文号】粤药制字H20060447【剂型】洗剂【规格】0.02%
2024-03-07
2027-03-06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9
281112024010002
新标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办理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024-01-25
2099-12-31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10
粤环辐审﹝2023﹞0272号
新标准
粤环辐审[2023]0272号
同意转让
2023-12-29
2024-12-31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裁判文书 13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粤2071民初24474号
原告
原告:
中山市人民医院
被告:
Y某某
--
驳回原告中山市人民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8元(原告中山市人民医院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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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9
2
--
(2023)粤2071民初23270号
原告
原告:
中山市人民医院
被告:
H某某
94224.6
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47112.30元及利息〔以47112.3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568元(原告中山市人民医院已预交),由被告H某某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人民医院返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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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2
3
--
(2023)粤2071民初9129号
原告
原告:
中山市人民医院
被告:
L某某
149737.27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向原告中山市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147737.27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以147737.27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向原告中山市人民医院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人民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5.21元(原告中山市人民医院已预交),由被告L某某负担(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人民医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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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9
4
--
(2023)粤2071民初1052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中山市人民医院
--
驳回原告Z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原告Z某某已预交),由原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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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3
5
--
(2023)粤2071民初9169号
原告
原告:
中山市人民医院
被告:
L某某
46064.76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22032.38元及滞纳金〔以22032.38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4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的2倍计算〕;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人民医院支付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山市人民医院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9.91元(原告中山市人民医院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人民医院负担181.91元,被告L某某负担578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人民医院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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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9
6
--
(2023)粤2071民初14200号
原告
原告:
中山市人民医院
被告:
L某某
20375.72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向原告中山市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17202.68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以17202.68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向原告中山市人民医院支付律师代理费3173.04元;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人民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323元(原告中山市人民医院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09元(多预交的214元由本院予以退还),由被告L某某负担214元(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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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30
7
--
(2023)粤2071民初9131号
原告
原告:
中山市人民医院
被告:
L某某
75655.6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75655.60元及违约金(以75655.6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人民医院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人民医院负担86元,被告L某某负担953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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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9
8
--
(2023)粤2071民初9128号
原告
原告:
中山市人民医院
被告:
H某某,H某某
--
准许原告中山市人民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8元,减半收取为1634元(原告中山市人民医院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人民医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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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0
9
--
(2023)粤2071民初9168号
原告
原告:
中山市人民医院
被告:
中山吉路服饰有限公司
267556.4
一、被告中山吉路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34778.2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计算,其中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期间以3000元为基数,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期间以6000元为基数,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4月20日期间以9000元为基数,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以12000元为基数,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期间以15000元为基数,2020年6月21日至2020年7月20日期间以18000元为基数,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以21000元为基数,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9月20日期间以24000元为基数,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以27000元为基数,202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1月20日期间以30000元为基数,2020年11月21日至2020年12月20日期间以33000元为基数,2020年12月21日至医疗费本金清偿之日止以34778.20元为基数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人民医院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原告中山市人民医院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人民医院负担43元,被告中山吉路服饰有限公司负担397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人民医院返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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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8
10
--
(2023)粤2071民初6883号
原告
原告:
中山市人民医院
被告:
C某某
399184.84
一、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198592.42元及滞纳金〔以198592.42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8.7%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的2倍计算〕; 二、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人民医院支付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人民医院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16元,减半收取计3208元(原告中山市人民医院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人民医院负担833元,被告C某某负担237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人民医院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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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8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H某某、H某某、H某某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9-26

开庭公告 7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粤2071民诉前调48451号
原告
原告:
中山市人民医院
被告:
H某某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4-07-05
2
--
(2024)粤2071民诉前调1905号
原告
原告:
中山市人民医院
被告:
Y某某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4-07-05
3
--
(2023)粤2071民诉前调48453号
原告
原告:
中山市人民医院
被告:
L某某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4-07-02
4
--
(2023)粤2071民诉前调47591号
原告
原告:
中山市人民医院
被告:
W某某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4-05-29
5
--
(2023)粤2071民诉前调44145号
原告
原告:
中山市人民医院
被告:
L某某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4-05-17
6
--
(2023)粤2071民诉前调44151号
原告
原告:
中山市人民医院
被告:
H某某,H某某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4-05-16
7
--
(2023)粤2071民诉前调47072号
原告
原告:
中山市人民医院
被告:
H某某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4-05-16
8
--
(2023)粤2071民诉前调44148号
原告
原告:
中山市人民医院
被告:
G某某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4-05-13
9
--
(2024)粤2071民初6986号
原告
原告:
中山市人民医院
被告:
L某某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4-04-26
10
--
(2023)粤2071民诉前调44153号
原告
原告:
中山市人民医院
被告:
G某某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4-04-23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