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地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民营企业
周月云
91450100664825718B
500万元人民币
-
南宁市新民路59号太阳广场A座1801、1802号房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四库业绩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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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桂1002执1222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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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2
合同纠纷
(2020)桂1002民初386号
被告
原告: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
被告:
广西地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海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锋,Z某某,L某某
4371648
一、由被告广西地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借款本金370.4248万元及利息66.74万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20日,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西海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L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广西海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以其抵押物在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就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案件受理费18217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23217元,由被告广西地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海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依法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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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3
其他
(2019)桂1002执保261号
其他
-
--
该案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
2019-12-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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