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板芙高新技术实业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叶健和
91442000282039340Q
5380万
-
中山市板芙镇板芙北路25号政府大院内经贸大楼二楼3卡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24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20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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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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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粤2071民初19175号
原告
原告:
中山市板芙高新技术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板芙镇工业公司经销部
--
驳回原告中山市板芙高新技术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原告中山市板芙高新技术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板芙高新技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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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1
2
其他
(2022)粤2071民初37320号
原告
-
--
对中山市板芙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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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8
3
合同纠纷
(2022)粤20民终2811号
上诉人
-
--
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149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1497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被上诉人H某某、L某某对原审被告中山市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282元(上诉人中山市板芙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已预交),由中山市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H某某、L某某、曾会席连带负担(中山市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H某某、L某某、曾会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中山市板芙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3282元(上诉人中山市板芙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已预交),由H某某、L某某连带负担(H某某、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中山市板芙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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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30
4
合同纠纷
(2021)粤2071民初14972号
原告
原告:
中山市板芙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
被告:
中山市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H某某,L某某,曾会席
149091.4
一、被告中山市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板芙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土地款14909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9091.4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曾会席对被告中山市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板芙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2元(原告中山市板芙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曾会席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山市板芙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山市板芙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中山市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曾会席、L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H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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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5
民间借贷纠纷
(2021)粤20民终608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59元(上诉人中山市板芙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中山市板芙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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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6
民间借贷纠纷
(2021)粤20民终2129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上诉人中山市板芙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已预交3600元),由上诉人中山市板芙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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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7
民间借贷纠纷
(2021)粤20民终877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984元,由上诉人中山市板芙镇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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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8
物权保护纠纷
(2020)粤20民终3827号
上诉人
-
92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9200元(上诉人中山市板芙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中山市板芙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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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9
物权保护纠纷
(2019)粤2071民初4076号
原告
原告:
中山市板芙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
被告:
中山市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H某某,L某某
5353325
一、被告中山市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板芙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损失5353325元及利息(利息以5353325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曾会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板芙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向原告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9653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曾会席连带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山市板芙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中山市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曾会席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H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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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10
其他
(2020)粤20行终708号
第三人
-
--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行初1207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中山市东区库充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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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开庭公告 1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粤2071民初107号
被告
原告:
中山市兴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板芙高新技术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板芙镇农业农村局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4-01-10
2
追偿权纠纷
(2023)粤2071民初19175号
原告
原告:
中山市板芙高新技术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板芙镇工业公司经销部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3-07-20
3
民间借贷纠纷
(2023)粤2071民初13261号
原告
原告:
中山市板芙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
被告:
S某某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3-05-08
4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2022)粤20民终2811号
上诉人
-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6-21
5
股东知情权纠纷
(2021)粤0402民初25958号
原告
原告:
中山市板芙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
被告:
珠海经济特区神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2022-05-20
6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2021)粤2071民初14972号
原告
原告:
中山市板芙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
被告:
中山市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C某某,H某某,L某某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09-24
7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1)粤20民终3220号
上诉人
-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28
8
民间借贷纠纷
(2021)粤20民终2129号
上诉人
-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11
9
民间借贷纠纷
(2021)粤20民终608号
上诉人
-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08
10
民间借贷纠纷
(2021)粤20民终877号
上诉人
-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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