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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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少申报缴纳房产税140367.9元,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3809.56元。 | 对除乌海收费所外的其余4处房产少申报缴纳的房产税处以0.5倍罚款共计70183.95元,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处以0.5倍罚款1904.78元。 ...更多 | 70184 |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2015-09-14 | 乌地税罚〔2015〕10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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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2023-12-25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4-01-11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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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内0303执598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20)内0303执5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12-22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内0302民初271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W某某,W某某,L某某 被告: 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分公司 | 175489 | 驳回原告L某某、W某某、W某某、L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09.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L某某、W某某、W某某、L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1-03 |
3 | 其他 | (2020)内03民终296号 | 被上诉人 | - | 2665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97.5元,由上诉人宁夏启源达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8-03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内03民终104号 | 被上诉人 | - | 421303 | 一、撤销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9)内0302民初36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L某某、W某某、W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19.55元予以退回 ...更多 | 2020-06-12 |
5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9)内0302民初426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分公司 | 17850 | 准许L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更多 | 2019-12-12 |
6 | 其他 | (2017)内0302民初718号 | 被告 | 被告: 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分公司 | 135950 |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宁夏启源达古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乌海市智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30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宁夏启源达古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方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更多 | 2019-12-04 |
7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内0302民初365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W某某,W某某 被告: 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分公司 | 421304 | 驳回原告L某某、原告W某某、原告W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09.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L某某、W某某、W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0-13 |
8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9)内0302民初2620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分公司 | 34000 | 准许原告H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H某某负担 ...更多 | 2019-07-23 |
9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9)内03民终324号 | 被上诉人 | - | 17924 | 一、维持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2018)内0303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第二判项,即二、被告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分公司给付原告Z某某三个月病假工资2424元;
二、撤销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2018)内0303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判项,即一、解除原告Z某某与被告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分公司的劳动关系;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分公司给付Z某某赔偿金15500元。上述一、三项合计179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完毕;
四、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2020元(上诉人Z某某已预交),由被上诉人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6-18 |
10 | 劳动争议 | (2018)内0303民初1761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1 被告: 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分公司 | 2424 | 一、解除原告Z某某与被告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分公司的劳动关系;
二、被告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分公司给付原告Z某某三个月病假工资2424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2-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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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内03民终104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W某某,罗桂芝(曾用名:罗桂枝) 被告: N某某,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分公司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8 |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内03民终104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分公司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8 | |
3 | 劳动争议 | (2019)内03民终32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N某某,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分公司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