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凯房地产开发英山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高思
91421124MA4883P88Q
2000万元人民币
-
英山县温泉镇金石路42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拟建项目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4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鄂11民终561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P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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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3
2
其他
(2020)鄂11民终1747号
上诉人
-
7646000
准许T某某、湖北新凯房地产开发英山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322元,减半收取32661元,由上诉人T某某负担19361元,由湖北新凯房地产开发英山有限公司负担133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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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3
其他
(2019)鄂1124民初1657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湖北新凯房地产开发英山有限公司
1948727.5
一、被告湖北新凯房地产开发英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T某某支付新凯·花园道土石方工程款194872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9年3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00元,由被告湖北新凯房地产开发英山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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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6
4
其他
(2019)鄂1124民初1512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F某某
被告:
湖北新凯房地产开发英山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Y某某、F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19-08-05
5
申请保全案件
(2019)鄂1124财保47号
被申请人
-
5000000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新凯房地产开发英山有限公司在湖北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14内存款5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T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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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2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4-13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02
3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9)鄂1124民初1657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湖北新凯房地产开发英山有限公司
英山县人民法院
2020-01-19
4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湖北新凯房地产开发英山有限公司
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人民法院
2020-01-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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