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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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4)台民初字第504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碧全工艺品有限公司 被告: 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 | 87000 | 被告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服务费人民币87000元退还给原告福建碧全工艺品有限公司,并支付利息损失(从2013年1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7元,由被告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