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工产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蒋敏霞
913205940632127996
1000万元人民币
-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1355号国际科技园内1620G单元
纳税信用等级A级6项。展开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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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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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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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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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苏0591民初458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苏州工业园区新工产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新工产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23681.22
一、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新工产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高温费1800元; 二、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新工产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平时加班费差额6368元; 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新工产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休息日加班费5533.22元; 四、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新工产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节假日加班费差额3304.14元; 五、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新工产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未休年休假工资6675.86元; 六、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新工产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新工产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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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2
合同纠纷
(2020)苏0505民初1077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苏州工业园区新工产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52281.42
被告中苏州工业园区新工产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52281.42元。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4998156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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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
3
合同纠纷
(2017)苏0505民初4095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H某某,苏州工业园区新工产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19578.66
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先行赔偿原告C某某医疗费计19578.66元,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新工产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484XXXXXXX2924)。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XXXXXXXXX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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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4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22)苏0591民初120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江苏新工产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众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22-04-21
2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22)苏0591民初120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江苏新工产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众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22-04-21
3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22)苏0591民初120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江苏新工产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众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22-02-25
4
劳动争议
(2021)苏0583民初1980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江苏新工产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1-11-04
5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
(2020)苏0591民初458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苏州工业园区新工产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新工产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20-08-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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